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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章第32条) [1998年4月1日]1998年第7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第499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9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 指按照第3条呈交上诉通知书的人; “决定”(determine) 就署长可决定的格式而言,指署长根据本条例第33条制定; “规定格式”指署长所决定的格式; “答辩人”(respondent) 就本条例第17(1)条所指上诉而言,指署长;而就本条例第17(2)条所指上诉而言,则指局长。 (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499A章 第3条上诉通知书格式 上诉通知书─ (a)就本条例第17(1)条而言,在上诉是由环境许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提出的情况下,须符合规定格式; (b)就本条例第17(2)条而言,在上诉是由其工程项目被局长根据本条例第4(4)条指明为指定工程项目的人提出的情况下,须符合规定格式;及 (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c)须呈交主席。 第499A章 第4条上诉通知书副本及详情陈述书的送达 (1)在根据第3条呈交上诉通知书时,上诉人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达答辩人,并须同时向答辩人及主席送达一份详情陈述书,该陈述书须载有─ (a)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 (b)上诉人所授权的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 (c)上诉所针对的决定的细节; (d)上诉的理由; (e)所有拟传召的证人的姓名、名衔、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及 (f)该等证人将会提供的证据的详情以及将由上诉人或代上诉人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详情,而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能充分而全面地了解上诉理由。(2)答辩人在根据第(1)款接获通知书副本的60天内,须向主席及上诉人送达关于以下各项的通知书─ (a)答辩人所授权的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 (b)所有拟传召的证人的姓名、名衔、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如有的话);及 (c)该等证人将会提供的证据的详情以及将由答辩人或代答辩人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详情,而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人及上诉委员会能充分而全面地了解反对上诉的理由。 第499A章 第5条进一步详情 上诉的任何一方如需要另一方提供与该上诉有关的进一步详情,他可在答辩人根据第4条获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后21天内,或在主席应申请而就个别情况所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向另一方送达通知书,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该另一方须在该通知书根据本条送达后21天内,或在主席应申请而就个别情况所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向对方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该等详情的副本呈交主席。 第499A章 第6条查阅文件 (1)上诉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书,要求对方在该通知书送达后21天内交出任何与该上诉有关的文件,以供送达该通知书的一方查阅,并准许该方抄录或复印该等文件。 (2)任何一方如没有遵照第(1)款所指的通知书行事,则其后不得提出任何该等文件作为证据,除非他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是因某一理由而没有遵照通知书行事,而上诉委员会亦认为该理由是充分的。 第499A章 第7条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第4(2)条所提述的60天期间届满后或在答辩人遵从该条的规定后(两者以较早者为准),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使聆讯能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在如此定出的日期前28天或之前,将关于该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及答辩人,该通知书须符合规定格式。 第499A章 第8条证人传票 主席可应上诉的任何一方的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向在申请内指名的人发出符合规定格式的证人传票,规定该人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交出任何与该宗上诉有关的文件和提供证据。 第499A章 第9条聆讯前的程序 在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及时间前7天或之前,上诉人及答辩人均须─ (a)向主席呈交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证人陈述书、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副本、复本、拷贝或复制品; (b)互相向对方送达证人陈述书及文件的副本,并须就已呈交主席的任何其他东西提供细节,而该等陈述书、文件或东西是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 第499A章 第10条上诉须公开进行 上诉的聆讯须公开进行,除非主席自行命令或应上诉的任何一方的申请而作出命令,不许全部人或某些人列席聆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则属例外。 第499A章 第11条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