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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上诉的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及 (b)答辩人可由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代表。 第499A章 第12条上诉的放弃 (1)上诉人可藉向主席呈交书面通知而放弃上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在根据第(1)款呈交通知书时,上诉人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达答辩人。 第499A章 第13条任何一方没有出席聆讯 (1)如在所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及时间,上诉的任何一方既没有亲身出席聆讯,亦没有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聆讯,则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该方是因患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聆讯,可将聆讯延迟或押后一段其认为合适的期间; (b)可迳行聆讯该上诉; (c)在上诉人并非因患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聆讯的情况下,可驳回该上诉。(2)如上诉遭上诉委员会根据第(1)(c)款驳回,则上诉人可在驳回该上诉的命令作出后30天内,藉向主席呈交书面通知而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其命令,而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患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聆讯,则可将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废。 (3)在根据第(2)款呈交通知书时,上诉人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达答辩人。 (4)如上诉委员会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废,主席须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使聆讯能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主席并须在如此定出的日期前14天或之前,将关于该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送达上诉人及答辩人,该通知书须符合规定格式。 第499A章 第14条没有送达上诉通知书或提供详情 (1)如上诉委员会信纳上诉人─ (a)没有根据第4(1)条向答辩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 (b)没有根据第4(1)条向答辩人及主席提供详情陈述书;或 (c)没有根据第5条向答辩人提供进一步详情,则上诉委员会可驳回上诉。 (2)如上诉委员会信纳答辩人─ (a)没有就第4(2)条所提述的任何事项向上诉人及主席送达通知书;或 (b)没有根据第5条向上诉人提供详情,则上诉委员会可判决上诉得直。 第499A章 第15条法律程序的纪录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以书面作出或安排以书面作出关于以下各项的详尽纪录─ (a)上诉的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以上诉人的证人身分出席的人的姓名; (d)以答辩人的证人身分出席的人的姓名; (e)被传召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作证人的人的姓名; (f)提供证据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h)根据本条例第19条就上诉中的讼费而判给的款项数额,以及获得所判给款项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499A章 第16条主席、答辩人或上诉人所发通知书的送达 本规例规定须─ (a)由主席向上诉人或答辩人送达的通知书或通知书副本; (b)由答辩人向上诉人送达的通知书或通知书副本;或 (c)由上诉人向答辩人送达的通知书或通知书副本,可藉面交方式予以送达,或藉致予上诉人或答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挂号邮件予以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