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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13E章 商船(国际散化规则)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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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第37号第12条;1992年第8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85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之译名。
  
  (b)Cmnd. 5748;公约于1978年修订(Cmnd. 7347),以及经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5年12月5日及1989年3月17日采纳的修订案修订。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
  
  (a)Cmnd. 7874;公约经1978年的议定书(Cmnd. 7346)和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81年11月20日、1983年6月17日、1988年4月21日、1988年10月28日及1989年4月11日采纳的修订案修订。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第413E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除本条的以下条文另有规定外,本规例对以下船舶适用─
  
  (a)于1986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
  
  (b)于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化学品液货船的船舶,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油轮除外─
  
  (i)建于该日前;及
  
  (ii)只为运输有污染危险的物质而改装;及
  
  (iii)所作的改装只包括为遵从散化规则第VA章而需要作出的改动;及(c)(在处长认为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该日前建造,但在该日或之后进行属重大性质的修理、更改及改动的化学品液货船。(2)凡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造以便运输─
  
  (a)一种或多于一种列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和列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第19章的物质;及
  
  (b)一种或多于一种列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第19章,但不列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的物质,而倘若该两规则的规定出现互相矛盾,则以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为准。 (1995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3)本规例对第(1)款所指明的所有属于香港船舶而不论在任何地方的所有船舶和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上述船舶,均属适用:
  
  但如船舶的注册国不是《1973/78年防污公约》的缔约成员,而该船若仅因天气所迫,或仅因船东、船长或承租人(如有的话)所不能防止的任何情况而在香港水域内,则本规例不得以该船乃在香港水域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
  
  第413E章 第2A条处长就委任及转授的权力
  
  (1)为施行本规例,处长可以书面委任任何人为验船师。
  
  (2)处长可以书面将其在本规例下的权力、职能或职责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级别的公职人员,并可随时撤销该转授。
  
  (3)根据第(2)款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处长随时行使或履行已如此转授的权力、职能或职责。
  
  第413E章 第2B条费用
  
  根据本规例提供的检验及其他服务均须缴付费用,而除非由第4(2)(a)条所提述的验船师以外的验船师进行检验,否则该费用须按《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者厘定,而就所涉及的时间,则参照按该规例计算的每小时收费率。
  
  第413E章 第3条符合规则的规定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均须按照国际散化规则第2至17章,以及第19及20章内与其有关的规定而予以建造、配备设备和操作。
  
  (1995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第413E章 第3A条国际散化规则的修订的适用范围
  
  凡国际散化规则因运输某些物质的规定的提高而作出涉及更改船舶结构或设备及装置的修订,处长如认为立即适用该修订并不合理或并不切实可行,可藉刊于宪报的公告,将该修订对在该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修改或延迟一段指定期间。
  
  (1995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第413E章 第4条检验规定
  
  (1)化学品液货船的结构、设备、装置、安排及材料(如属所发出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关乎的项目则除外)均须接受以下检验─
  
  (a)初次检验:在首次发出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前进行,并且如该船为国际散化规则所涵盖,须包括对该船的结构、设备、装置、安排及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初次检验须确保结构、设备、装置、安排及材料均完全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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