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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13E章 商船(国际散化规则)规例

[接上页]

  (8)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须存放于船上,并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可供查阅。
  
  第413E章 第6条检验后保持船舶状况
  
  (1)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须予保持,以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的条文。
  
  (2)在对船舶完成第4条所指的任何检验后,对该等检验所涵盖的结构、设备、装置、安排及材料,除由直接替换而作出的更改外,不得未经处长准许而作出更改。
  
  (3)每当船舶发生意外或发现欠妥之处,而此两者中的任何一项均会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或完整性,或影响到船员的安全或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IV部所规定的设备的有效性或完备性的,则该船船长或船东须在最早的时机向处长报告,而处长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附加检验。如该船在另一国家的港口,则船长或船东须立即向该港口所处国家的政府的适当主管当局报告。
  
  第413E章 第7条同等物
  
  凡国际散化规则规定某特定的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须于船上装有或携备,或规定任何特定的装备必须备有,或规定任何程序或安排须予遵从,则处长可容许任何其他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于该船装有或携备,或容许任何其他的装备、程序或安排于该船备有,只要他藉试验或其他方法信纳该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或该任何特定的装备、程序或安排,其效能至少如国际散化规则所规定者。
  
  第413E章 第8条豁免
  
  处长可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船舶,在符合他所指明的条件下不受本规例或国际散化规则的任何规定规限,处长并可更改或撤销如此批给的豁免。
  
  第413E章 第9条散装装载及运输开列的化学品
  
  本规例适用的船舶不得散装装载或散装运输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物质,除非─
  
  (a)(i)就该船备有一份涵盖其正装载或运输的物质的有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
  
  (ii)上述的装载及运输是按照该证书的条款进行;或(b)(i)处长或《19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已就该船运输该物质给予书面许可;及
  
  (ii)给予该项许可所规定符合的任何条件均已符合。
  
  第413E章 第10条罚则
  
  (1)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3、5(8)、6或9条的情况,该船的船东及船长均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1A) 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4(2)条的情况,该船的船东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2)根据本规例被控犯罪的人如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有关条文获得遵从,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第413E章 第11条扣留的权力
  
  (1)处长如有理由相信就某船舶而言,已发生违反本规例的情况,他可扣留该船。 (1990年第37号第12条)
  
  (2)凡任何非香港船舶的船舶遭根据第(1)款扣留,而该船是有权悬挂某国国旗的,则处长须立即通知该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或该国的适当海事主管当局。
  
  第413E章附表
  
  [第1(3)条]
  
  相应条文列表
  
  释义
  
  在本列表中─
  
  “防火规例”(Fi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指《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控制污染规例”(Control of Pollution Regulations) 指《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
  
  货船规例”(Cargo Ship Regulations) 指《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栏
  
  第(2)栏
  
  第(3)栏第(3)栏
  
  第(4)栏
  
  国际散化
  
  规则段次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
  
  《1973/78br /  br /  年防污公约
  
  相应的香港条文
  
  3.2.1
  
  II-2/56
  
  货船规例第10条
  
  8.1.2
  
  II-2/59 :59.1
  
  货船规例第12条
  
  59.2
  
  防火规例第50条
  
  59.3
  
  货船规例第13条
  
  8.1.4
  
  II-2/59
  
  货船规例第12及13条
  
  和防火规例第50条
  
  8.1.5
  
  II-2/59 :59.1
  
  货船规例第12条
  
  59.2
  
  防火规例第50条
  
  10.1.1
  
  II-1 D部,
  
  电气规定
  
  货船规例第IV部
  
  11.1.1
  
  II-2 对油轮的
  
  规定
  
  货船规例第IIB部及
  
  防火规例第IV部
  
  11.1.1.1
  
  II-2/60、61及62
  
  防火规例第49条
  
  11.1.1.4
  
  11.1.1.1
  
  II-2/63
  
  防火规例第51条
  
  11.1.1.5
  
  11.1.1.2
  
  II-2/56.2
  
  货船规例第10(3)条
  
  11.1.1.3
  
  II-2/4
  
  防火规例第29条
  
  II-2/7
  
  防火规例第33条
  
  11.1.2
  
  II-2 D部
  
  防火规例第IV及VIII
  
  部和货船规例第
  
  10、11、12及13条
  
  II-2 C部
  
  防火规例第VII部
  
  II-2/53
  
  防火规例第31及32条
  
  和货船规例第50条
  
  11.1.3
  
  II-2/55.4
  
  防火规例第49(1)条
  
  11.2.1.1
  
  防火规例
  
  11.2.1.2
  
  II-2/5.1
  
  附表10(1)
  
  II-2/5.1.6
  
  附表10(1)(f)
  
  11.2.1.1
  
  II-2/5.2
  
  防火规例
  
  附表10(2)
  
  11.2.1.2
  
  II-2/5.3
  
  防火规例
  
  附表10(3)
  
  12
  
  II-2/59.3
  
  货船规例第13条
  
  14.2.1
  
  II-2/17
  
  防火规例第53条
  
  14.2.3
  
  16.2.8
  
  (附注)
  
  附件II第1(7)条
  
  控制污染规例第1(2)
  
  条“特殊区域”的
  
  定义
  
  16A.2.1
  
  附件II第5A条
  
  控制污染规例第21条
  
  (1995年第185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Fire Protection) (Ships Built On or After 1 September 1984) Regulations”之译名。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Ships Built On or After 1 September 1984) Regulations”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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