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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8F章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声明


  (第358章第5条)
  
  [1988年6月24日]
  
  (本为1988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第358F章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声明
  
  附表1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1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描述且在附表2界定并由附表3划定的分区内的水道而订立的。
  
  第358F章 附表1
  
  水道水质指标
  
  分区
  
  A.美观程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含有─
  
  (a)沉降为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b)作为碎屑、浮渣、油或其他物质漂浮以致造成滋扰的物质;
  
  (c)产生令人不快的颜色、气味、味道或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造成伤害或毒害或产生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或
  
  (e)有助于不良水生生物或滋扰水生生物的物质。
  
  所有水道
  
  B.细菌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大肠杆菌含量超逾每100
  
  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 SM(I)
  
  (g)TP(B)
  
  (h)TP(C)
  
  (i) 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大肠杆菌含量超逾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C.颜色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颜色在任何时间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颜色在任何时间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D.酸碱值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酸碱值在任何时间超逾6.0至9.0的幅度。
  
  (a)SM(D)
  
  (b)SM(E)
  
  (c)SM(I)
  
  (d)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酸碱值在任何时间超逾6.5至8.5的幅度。
  
  (a)SM(A)
  
  (b)SM(B)
  
  (c)SM(C)
  
  (d)SM(F)
  
  (e)SM(G)
  
  (f)SM(H)
  
  (g)LT(C)
  
  (h)LT(D)
  
  (i)TP(A)
  
  (j)TP(B)
  
  (k)TP(C)
  
  E.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在任何位置或时间扩逾摄氏±2.0度。
  
  所有水道
  
  F.悬浮固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5毫克。
  
  (a)SM(D)
  
  (b)SM(E)
  
  (c)SM(I)
  
  (d)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a)SM(A)
  
  (b)SM(B)
  
  (c)SM(C)
  
  (d)SM(F)
  
  (e)SM(G)
  
  (f)SM(H)
  
  (g)LT(C)
  
  (h)LT(D)
  
  (i)TP(A)
  
  (j)TP(B)
  
  (k)TP(C)
  
  G.溶解氧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任何时间少于每升4毫克或饱和量的40%(于摄氏15度)。
  
  所有水道
  
  H.5天生化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5毫克。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3毫克。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I.化学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化学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30毫克。
  
  (a)SM(A)
  
  (b)SM(C)
  
  (c)SM(D)
  
  (d)SM(E)
  
  (e)SM(H)
  
  (f)SM(I)
  
  (g)TP(B)
  
  (h)TP(C)
  
  (i)其他水道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化学需氧量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15毫克。
  
  (a)SM(B)
  
  (b)SM(F)
  
  (c)SM(G)
  
  (d)LT(C)
  
  (e)LT(D)
  
  (f)TP(A)
  
  J.氨氮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氨氮在任何时间超逾每升0.5毫克。
  
  所有水道
  
  K.毒物
  
  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物彼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毒物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毒害效应的水平。
  
  所有水道
  
  第358F章 附表2分区的定义
  
  1. 现将水道界定为输送天然疏导的雨水的系统,但不包括脏水渠系统。完全封闭的沟渠不包括在内,除非沟渠内的水的状况会藉排入水道而致对人类或环境构成健康上的潜在危险。
  
  2. 在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的声明中,分区界定如下─
  
  城门河 :SM(A)、SM(B)、SM(C)、SM(D)、SM(E)、SM(F)、SM(G)、SM(H)、SM(I)。
  
  林村河 :LT(C)、LT(D)。
  
  大埔河 :TP(A)、TP(B)、TP(C)。
  
  其他水道:不属上述已作界定的分区的所有其他水道。
  
  第358F章 附表3分区的划分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道水质指标的分区的划分,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5(5)条作出的。在城门河引水区内,集水地区下分划有9个分区,即由SM(A)到SM(I)。在大埔区,大埔河划有3个分区,即由TP(A)到TP(C),而林村河则划有2个分区,即LT(C)与LT(D)。
  
  城门河分区
  
  SM(A)分区─指以东南面的九广铁路、西北面的引水区界线,以及友爱村南面(北纬22°23'16",东经114°10'33")与大围的桥的北端(北纬22°22'36",东经114°10'43")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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