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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排放或沉积的类别,指明该排放或沉积是来自工业处所或是来自住宅污水处理装置的,或如来自其他来源则指明该来源; (d)与申请有关的工业企业的名称(如有的话)和相关工业处所的位置,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如有的话)及位置;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e)(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f)来自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排放或沉积的最高流量率;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g)承受水域,指明下述其中一项─ (i)如属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属在香港水域的沉积,指明该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质管制区及分区(如有的话)的名称; (ii)如属排入或沉积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进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积,则指明该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质管制区及分区(如有的话)的名称;(h)(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i)作为申请标的之排放或沉积的预期温度; (j)申请人拟用以处理到达排放点之前的排放或沉积的任何方法的陈述; (k)如申请更改牌照,会加入排放或沉积内的任何新组分的简略陈述; (l)可对作为公告标的之申请提出反对所据的理由和提出反对的方式的陈述(包括必须以书面向监督提出反对以及反对书须于公告最后一次刊登的30天内接获的事实)。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6条公告可与多于一项申请有关 法定公告可与多于一项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有关,但必须就与公告有关的每一项申请提供第5(b)至(k)条所订明的详情。 第358D章 第7条公告格式 每一法定公告均须采用附表1所列明的格式,或在情况许可下尽量与该格式近似。 第358D章 第8条申请牌照续期的程序 第III部 牌照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1)根据本条例申请牌照或申请牌照续期或更改牌照,须以A表提出。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2)每一项牌照续期申请均须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前不早于4个月以及不迟于2个月提出。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9条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作为按照第8条提出的续期申请的标的之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监督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为止;在监督拒绝申请的情况下,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例第29(3)条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如申请续期的人就监督拒绝批准该续期提出上诉,则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裁定为止。 第358D章 第10条逾期的续期申请 (1)尽管第8(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前少于2个月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则仍须受理该申请,但该牌照在期限届满日期起即告无效,除非与直至获监督或上诉委员会续期。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2)在牌照期限届满日期以后方由监督接获的牌照续期申请,将不获监督受理。 第358D章 第11条就牌照的批给而提出反对的通知书 如任何人意欲就牌照的批给、续期或更改提出反对,而就该事项作出的申请已属法定公告的标的,则该人须在本条例第19(4)条所指明的时间内以挂号邮递将该项反对用书面通知监督。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12条反对通知书的内容 (1)根据第11条提出反对的通知书须包括提出反对的人的全名及邮递地址,并须由该人或由某个获授权代该人签署的个别人士签署。 (2)反对通知书须列明反对理由,并提供足够的详情,使监督能决定─ (a)批准申请是否可能会妨碍达致或保持任何有关水质指标;及 (b)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前,他应否根据本条例第41条进行聆讯。 第358D章 第13条(废除)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58D章 第14条牌照申请的登记 (1)登记册须载有根据本条例第14或19条向监督提出的每一项排放或沉积牌照申请的下列详情─ (a)申请日期; (b)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c)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的;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d)工业企业的名称或装置的经理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或如排放或沉积来自其他来源,则该来源的名称(如有的话)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 (e)申请结果以及批给或拒绝批给牌照的日期; (f)监督配予申请的代码编号。(2)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登记册须就每一项牌照申请而载有由申请人填妥并送交监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198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15条更改或续期申请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