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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58D章 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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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2)登记册须载有分别根据本条例第23、23A或28条向监督提出的每一项牌照续期或更改牌照申请的下列详情─
  
  (a)申请日期;
  
  (b)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c)工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或其他来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是来自该处的;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d)工业企业的名称或装置的经理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或如排放或沉积来自其他来源,则该来源的名称(如有的话)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与申请人有别);
  
  (e)监督配予原有牌照的代码编号;
  
  (f)监督配予先前的任何更改牌照或牌照续期的代码编号;
  
  (g)申请结果以及更改或续期申请获批准或被拒绝的日期;
  
  (h)监督配予申请的代码编号。(3)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登记册须就每一项更改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而载有由申请人填妥并送交监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198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15A条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迁移所作出的补偿
  
  第IV部
  
  补偿的评估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以致迁移至另一场地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不抵触第(3)款的条文下,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以最合理的路线及运输工具将以下各项迁移至香港境内的一个新场地的合理费用─
  
  (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的任何设备;
  
  (i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牌照取消时该活动的半制成品及制成品;(b)将(a)(i)段所提述的设备安装在新场地的合理费用;
  
  (c)如新场地的任何牌照条件较原场地的相应牌照条件更为严格,或如新场地有任何牌照条件不适用于原场地,则为将设备提高等级以符合更严格的或新的牌照条件的合理费用。(3)第(2)款所述一切,不得解释为该款包括─
  
  (a)为活动迁移而鉴定新场地的费用或安排迁移的费用;
  
  (b)在迁移时招致或因迁移而招致的设备或物料的任何损坏;
  
  (c)除第(2)(c)款另有规定外,将新场地设备提高等级的费用;
  
  (d)新场地的任何运作或保养费用。(4)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358D章 第15B条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修改和适应所作出的补偿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而作必需的修改或适应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在现有场地合法进行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但为使该活动得以继续而须替换的任何设备的折旧价值;
  
  (b)为(a)段所提述的活动而取得的或由此产生的,且不能再用于该活动的原料及半制成品的费用,与该等原料及半制成品在处置时的价值的差额;
  
  (c)将废物回收及处理系统安装至所需程度,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合法进行的合理费用;
  
  (d)更换任何设备或将任何设备提高等级,以使该活动得以继续合法进行的合理费用;
  
  (e)在紧接牌照取消前就牌照尚余的有效期进行(d)段所提述的任何提高等级工作所招致的任何额外操作和保养费用。(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358D章 第15C条基于牌照取消而活动终止所作出的补偿
  
  (1)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的补偿,是藉参照在牌照取消时任何正合法进行的活动因该项取消而关闭或终止所引起的损失而厘定的,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牌照取消时该活动所用的任何设备的折旧价值;
  
  (b)为(a)段所提述的活动而取得的或由此产生的原料及半制成品的费用与该等原料及半制成品在处置时的价值的差额。(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第358D章 第15D条就更改牌照作出补偿
  
  (1)凡就更改牌照以向作出排放或沉积的人施加额外义务而根据本条例第25(1)或26(2)条须支付补偿,则本条适用。
  
  (2)在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时,须顾及下述因素─
  
  (a)将任何设备提高等级至所需程度,以履行所施加的任何该等额外义务的合理费用;
  
  (b)为牌照所涵盖的有效期的余下期间进行该项提高等级工作所合理招致的任何额外操作和保养费用。(3)第(2)款没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计算在为厘定第(1)款所提述的补偿的款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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