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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植物的检疫检验可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但须缴付订明的费用。 第207章 第7条禁止进口植物病虫害 任何人不得进口任何植物病虫害,或已受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虫害侵害的植物,但按照署长向该人发出的授权书的条款进口的,则属例外。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8条禁止进口泥土 (1)任何人不得进口任何泥土,但按照署长向该人发出的授权书的条款进口的,则属例外。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2)第(1)款不适用于从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进口的泥土。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07章 第9条过境植物、植物病虫害及泥土的豁免 (1)如第(2)款就任何过境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所列的条件已获遵从,则本条例不适用于该等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 (2)第(1)款所提述的条件是─ (a)该等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包装在并且保持包装在任何已经加封、封闭或包裹的容器内,使植物病虫害不会从该容器逸出;及 (b)盛载该等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的容器与包括该容器在内的货物或行李─ (i)时刻留在将它们带进香港的车辆、船只或飞机上;或 (ii)如从该车辆、船只或飞机被取去,则除了为将它们带离香港外,不得将它们从它们被带进香港的地方移走。(3)如第(2)款所列的任何条件未获遵从,除非该等过境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立即出口或以署长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置,否则署长可安排将其销毁。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4)署长可将根据第(3)款采取的行动的费用,作为欠下政府的债项而向将该等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带进或安排带进香港的人追讨。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10条与检验受禁制植物等有关的申报 (1)署长可规定─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a)将任何物件进口香港的人;或 (b)任何抵达香港的人,就他正在进口或管有或掌管的任何受禁制植物或任何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虫害侵害的物件,向获授权人员申报。 (2)第(1)款所提述的植物或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虫害侵害的物件的进口人或管有人或掌管人,如被署长或获授权人员规定,须向署长或获授权人员出示该等植物、泥土或物件以供检查。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3)获授权人员如有理由相信任何抵达香港的人随行的任何非属个人行李的容器、包装或其他物品,盛载任何受禁制植物、任何植物病虫害或任何泥土,则可扣留该容器、包装或物品。 (4)为检验根据第(3)款被扣留的容器、包装或其他物品,获授权人员─ (a)可规定管有人或掌管人将其开启;或 (b)在该人拒绝将其开启的情况下,可将其开启。(5)如该容器、包装或其他物品无人认领,或看来是无人管有或掌管,则在署长授权下可将其开启。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6)凡按照第(5)款被开启的容器、包装或其他物品─ (a)如无盛载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或如盛载按照本条例进口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则须交还将其带进香港的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保管;及 (b)如盛载任何在违反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下进口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则须按照第20条予以处理。 第207章 第11条搜寻植物病虫害 第III部 植物病虫害的控制 (1)如因在裁判官席前宣誓而作的告发,而看似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处所有任何植物病虫害,则该裁判官可批出手令予署长或获授权人员,以进入、搜寻和检取任何植物病虫害或任何相信已受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虫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 (2)如某人根据第(1)款获授权在任何土地或处所搜寻任何植物病虫害,该人可─ (a)据此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和搜查该土地或处所;及 (b)无须再作通知,以署长指示的方式处理或销毁任何植物病虫害或处理或销毁他相信已受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虫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3)署长可将根据第(2)(b)款采取的行动的费用,作为欠下政府的债项而向管有或掌管该植物病虫害、植物或泥土的人追讨。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12条植物病虫害的控制 (1)如署长信纳某植物病虫害存在于香港或已被引进香港,他可藉通知指示拥有、管有或保管已受该植物病虫害感染或已受该植物病虫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的人─ (a)向署长交出该植物或泥土而无须给予补偿;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