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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任何获发给植物进口证的人;及 (b)(a)段提述的人的任何受雇人、雇员或代理人,提供所需的资料或采取所需的行动,使获授权人员能够行使他根据本条例获赋予的权力。 (3)如任何植物或泥土的样本由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c)款拿取,署长在经检验和调查后,可指示将该样本发还拥有人或以署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20条非法进口植物等的检取和处置 (1)获授权人员可检取、移走和安排销毁在违反第4(1)条的情况下进口的植物,而无须负补偿的法律责任。 (2)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获授权人员可检取(而无须负补偿的法律责任)和移走在下述情况下进口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 (a)违反本条例第4(1)条以外的任何条文; (b)违反植物进口证的任何条件;或 (c)违反署长根据第7或8(1)条发出的任何授权书。(3)获授权人员如根据第(2)款检取和移走任何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可─ (a)安排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并其后于署长获缴付适当的订明费用后,将该等检取自任何人的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发还该人;或 (b)将该植物、植物病虫害或泥土销毁或以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须负补偿的法律责任。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21条署长及获授权人员须受行政长官的指示所规限 第VI部 决定及上诉 (1)行政长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就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或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事宜,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指示。 (2)署长及每名获授权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时,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示。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22条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 (1)任何人因署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员在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或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时所作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而感到受屈,可于该人获知会该项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日或于获悉该项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日(两者以较迟者为准)起计14天内,或于行政长官就个别情况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就该项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通知书向政务司司长提出反对。 (由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行政长官在考虑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对后,可确认、更改或推翻署长或获授权人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或以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代替,或作出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207章 第23条罪行 第VII部 杂项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 (a)第4、7、8(1)、15或16(3)条的任何条文; (b)根据第10(1)、(2)或(4)(a)条或第19(1)(a)或(2)条作出的规定; (c)凭借第4(1)(d)、(2)(c)条或第6(1)条施加的任何条件; (d)根据第12(1)条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207章 第24条妨碍获授权人员 任何人妨碍获授权人员行使本条例赋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权力或执行本条例赋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职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207章 第25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2或3。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07章 第26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下列所有或任何目的而订立规例─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a)订明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 (b)概括而言,为更有效施行本条例的条文和贯彻其目的而作出规定。 第207章 附表1受禁制植物 [第4及25条] 第I部 除非第4(1)条指明的所有条件均获遵从,否则禁止进口。 植物 国家 1. 橡胶与其他属于橡胶属(genus Hevea)的植物 巴西 巴拿马 尼加拉瓜 危地马拉 圭亚那 委内瑞拉 法属圭亚那 玻利维亚 洪都拉斯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秘鲁 墨西哥 萨尔瓦多 苏里南共和国 以及任何其他有南美叶疫病(Dothidelia ulei) 的国家。 2. 任何属于梧桐科(family Sterculiaceae)或本棉科(family Bombacaceae) 的植物 上沃尔特 尼日利亚 尼日尔 加纳 多哥 利比里亚 冈比亚 马里 象牙海岸 喀麦隆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达荷美 葡属畿内亚 畿内亚共和国 以及任何其他有可可肿枝病毒的国家。 3. 可可树与其他属于可可属(genusTheobroma) 的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