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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70章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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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署长觉得为保护野生动物而有需要。(2)凡署长根据第(1)款取消任何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他须随即藉书面通知就下述事项向该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持有人给予通知─
  
  (a)该项取消;
  
  (b)取消的理由;及
  
  (c)交出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方式。(3)凡署长根据第(2)款向任何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的持有人发给通知,该持有人在无任何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须在自该通知的日期起计的14日内,以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向署长交出该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6年第77号第10条增补。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70章  第16条自然护理员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为施行本条例,行政长官可委任任何人为自然护理员或义务自然护理员,任何上述委任须在宪报刊登。
  
  (由1980年第58号第8条修订;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170章  第17条查阅及逮捕的权力
  
  (1)获授权人员如发现某人正在狩猎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曾经狩猎或即将狩猎,可要求该人出示其特别许可证,以供查阅。 (由1980年第58号第9条修订)
  
  (2)获授权人员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犯第18条所订罪行,可逮捕该人。 (由1996年第77号第11条修订)
  
  (3)凡获授权人员根据第(2)款逮捕任何人,须随即将该人带往最近的警署,并须在该处将他移交警务人员羁押,而《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2条的条文须即时适用。
  
  (4)(由1996年第77号第11条废除)
  
  第170章  第17A条搜查疑犯以及检取和扣留证据等的权力
  
  (1)任何获授权人员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正在或已经犯第18条所订的任何罪行,可无需手令而截停并搜查该人和搜查该人的财产。
  
  (2)任何获授权人员可检取和扣留下述项目,而因此所招致的风险概由拥有人承担─
  
  (a)(i)任何已死亡的或活生的受保护野生动物;
  
  (ii)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或
  
  (iii)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巢或蛋,
  
  而该名获授权人员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经就该项目犯第18条所订的任何罪行的;(b)该名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已被遗弃的─
  
  (i)任何已死亡的或活生的受保护野生动物;
  
  (ii)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或
  
  (iii)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巢或蛋;(c)盛载任何根据(a)或(b)段可予检取和扣留的动物的任何容器,连同该名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用于该动物或在与该动物有关的情况下使用的任何处理器具或其他器具;
  
  (d)与根据(a)或(b)段可予检取和扣留的任何动物在一起的任何食物或饮料;
  
  (e)任何活生作诱饵用的动物或任何用以发出预先录下声音的器具、任何枪械或任何狩猎器具,而该名获授权人员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经藉其或用其犯第18条所订的任何罪行的;
  
  (f)任何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载有第18条所订的任何罪行的证据的任何文件或东西,而该名获授权人员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经犯该罪行的。(3)在第(2)款中─
  
  (a)凡提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须当作包括提述任何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动物;
  
  (b)凡提述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须当作包括提述任何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护野生动物的部分的任何动物部分;
  
  (c)凡提述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任何巢或蛋,须当作包括提述任何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巢或蛋的任何动物的巢或蛋。
  
  (由1996年第77号第12条增补)
  
  第170章  第17B条进入处所等的权力
  
  (1)凡有任何手令根据第(2)款就某处所发出,或凡第(3)款就某处所而适用─
  
  (a)任何获授权人员可进入和搜查该处所,并使用所需的武力以达此目的;
  
  (b)任何获授权人员可移走妨碍进入和搜查该处所的任何东西;及
  
  (c)如任何在该处所内发现的人,若非在一段进行搜查合理所需的期间内被扣留,便可能会不利于该搜查的进行,则任何获授权人员可在该段期间内将该人扣留。(2)如裁判官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处所内有根据第17A(2)条可予检取和扣留的任何东西,则裁判官可为第(1)款的目的而发出手令,授权任何获授权人员进入和搜查该处所。
  
  (3)在下述情况下,任何获授权人员可无须根据第(2)款发出的手令而就任何处所行使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权力─
  
  (a)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该处所内有根据第17A(2)条可予检取和扣留的任何东西;
  
  (b)该处所并非纯粹或主要用住宅用途并构成独立家居单位的处所;及
  
  (c)在行使该等权力前就该处所取得该手令,并非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4)依据第(1)款进入任何处所的任何获授权人员,可带同合理所需的人以协助他根据本条例行使他的权力或执行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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