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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凡在根据本条例或本规例进行的任何程序(包括行政上诉委员会的法律程序)中出现关于某一狗只是否格斗狗只的问题,如交出一份看来是由身为委员会主席的人签署并述明与该问题有关的任何事实的证明书,则就该等程序而言,该证明书一经交出即可接纳为证据,并为该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167D章 第18条扣留费 狗只的畜养人就其狗只根据本条例或本规例被扣留而须向处长缴付的扣留费,按附表3所指明的方式计算。 第167D章 第19条附表的修订 (1)局长经立法会批准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修订附表1及2。 (2)局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修订附表3。 (2000年第184号法律公告) 第167D章 第20条过渡性条文 (1)尽管本规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人无须仅因他在过渡期内身为任何现有的格斗狗只的畜养人而根据第5条负上法律责任。 (2)在本条中,“过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 指自本规例第5条的生效日期起计的120日期间。 (2000年第184号法律公告) 第167D章 第2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67D章 附表1格斗狗只 [第2及19条] 1.所属种类名称为比特斗牛的任何狗只。 2.所属种类名称为日本土佐犬的任何狗只。 3.所属种类名称为阿根庭杜告狗的任何狗只。 4.所属种类名称为巴西非拉狗的任何狗只。 5.混有上述各条所列任何种类的狗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 第167D章 附表2体重 [第2及19条] 20公斤或以上。 第167D章 附表3扣留费 [第18及19条] 狗只根据本条例或本规例被扣留期间的每一日的扣留费为$90,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计。 (2001年第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