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56章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

[接上页]

  第1156章  第8条董事局成员
  
  (1)董事局由至少5名但不多于9名的成员组成,该等成员均由受托人委任。
  
  (2)成员任期由受托人决定,以不超过3年为限,但可再获委任。
  
  (3)成员可随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在董事局的职务。
  
  第1156章  第9条董事局主席与名誉主席
  
  (1)受托人须从成员中委任一名成员出任主席。
  
  (2)主席的任期由受托人决定,以不超过3年为限,但可再获委任。
  
  (3)霍勒斯·嘉道理爵士获委任为终身名誉主席。
  
  (4)主席在名誉主席之外,履行主席的职能。
  
  第1156章  第10条董事局议事程序
  
  (1)在董事局会议上,3名在当其时自始至终出席会议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2)董事局会议由主席主持。
  
  (3)如主席不在香港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能,则成员须从他们当中指定一人,在主席缺席或无能力履行其职能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4)所有须在董事局会议上决定的问题,均以出席会议的成员所投的多数票决定;如遇票数相等,则主持会议的成员除了其原有的一票外,可投决定票。
  
  (5)如某一成员在公司订立或拟订立的合约中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则─
  
  (a)该成员须在董事局会议上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b)董事局须将披露一事载入会议纪录;及
  
  (c)除非获得董事局主席准许,否则该成员不得参与董事局就该合约所进行的商议,而无论如何不得就与该合约有关问题投票。(6)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董事局可决定其会议的全部安排、议事程序及会议的进行方式。
  
  第1156章  第11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董事局可藉在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是否在香港)当中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事务,而经所有成员以书面同意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在董事局会议席上通过的决议无异。
  
  第1156章  第12条将土地等转归公司
  
  第IV部
  
  将土地转归公司及有关事宜
  
  (1)附表所载述现时归属或属于协会或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于附表指明)的财产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即按照同样的权益转移及转归予公司而无须任何额外转易契据,而公司亦拥有接管、收回及取得财产利益所需的权力。
  
  (2)公司须将或安排将一份由政府印务局印制的本条例文本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登记于土地注册处,以转移财产。
  
  (3)除了第(1)款所提述的财产外,受托人及协会于紧接本条例生效前关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即成为公司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而公司亦拥有行使上述权利及履行上述义务及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权力。
  
  (4)根据本条转移财产,无须缴纳印花税。
  
  第1156章  第13条文件中提述受托人
  
  (1)本条例生效后,在任何关乎归属公司的事项或财产的文件中,凡提述受托人或协会,即须理解为提述公司。
  
  (2)就本条而言,“文件”(document) 不包括任何关乎受托人或协会成立为法团的文件。
  
  第1156章  第14条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雇员的权利保留
  
  (1)在紧接本条例生效前受雇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协会雇员,在本条生效当日并自本条例生效起即成为公司的雇员,其雇用条款及条件与其本人于紧接本条例生效前作为协会雇员的雇用条款及条件相同。
  
  (2)就确定雇员离职时的权利或利益而言,有关雇员的服务连续性不得仅因本条例而中断。
  
  第1156章  第15条执行董事及其他雇员的委任
  
  第V部
  
  公司的职员
  
  (1)公司须委任一名执行董事,而该董事须就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日常管理及行政工作对公司负责。
  
  (2)公司可雇用它认为适宜的其他雇员,并就有关其薪酬及雇用条款及条件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
  
  第1156章  第16条技术及专业顾问的聘用
  
  (1)公司可聘请技术及专业顾问,就公司的任何职能或权力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向公司提出意见。
  
  (2)关于第(1)款下的顾问的薪酬、聘用条款及条件及聘用方式诸事项,均由公司决定。
  
  第1156章  第17条公司转授的权力
  
  第VI部
  
  转授
  
  公司可在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条件(视公司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将其任何职能或权力转授予执行董事,但其下述权力除外─
  
  (a)委任执行董事的权力;
  
  (b)委任核数师的权力;或
  
  (c)订立附例的权力。
  
  第1156章  第18条执行董事转授的权力
  
  (1)执行董事可在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条件(视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将其职能及权力(包括根据第17条转授予他的职能或权力)转授予他认为适宜的人士。
  
  (2)执行董事将根据第17条转授予他的公司职能或权力再转授他人的权力,以及任何人对执行董事根据第(1)款转授予他的职能或权力的行使,均受公司根据第17条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