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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56章 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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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56章  第19条借款权力
  
  第VII部
  
  财务
  
  为推展其职能,公司可借入款项并为此以其财产作为抵押,及就所借款项支付利息。
  
  第1156章  第20条帐目及报表
  
  (1)公司须─
  
  (a)就其所有财务往来备存妥善帐目;
  
  (b)就每一财政年度拟备一份公司帐目报表,其中须包括经主席签署的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2)由公司委任的一名核数师须审计公司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
  
  (3)核数师须核证上述报表,而他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报告(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核证上述报表。
  
  第1156章  第21条盈余资金的投资
  
  公司可将非即时需用的资金投资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附表2所列的投资项目上。
  
  第1156章  第22条受托人可获得资料
  
  第VIII部
  
  杂项
  
  公司须应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充分的方便,使其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事务的资料,同时按照受托人要求的方式,于受托人要求的时间向受托人提供申报表、帐目与其他有关资料,并向其提供核实该等资料所需的方便。
  
  第1156章  第23条附例
  
  (1)公司可为下述目的订立不抵触本条例并经公司盖章的附例─
  
  (a)进入及使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条款及条件;
  
  (b)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管理及控制,其中包括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的关闭或局部关闭;
  
  (c)订定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或其任何部分向公众人士开放的时间;
  
  (d)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供使用的设备、器械、装置或设施的使用;
  
  (e)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保持良好秩序、纪律及防止滥用及妨扰;
  
  (f)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杀害、捕猎、设陷阱捕捉、骚扰或扰乱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或取走、毁坏或干扰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植物或作出任何干扰土壤的事情;
  
  (g)禁止或限制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点火及预防火警;
  
  (h)禁止将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作以下用途或对该等用途加以管制─
  
  (i)野餐;
  
  (ii)烧烤;
  
  (iii)露营;
  
  (iv)游泳;
  
  (v)贩卖;
  
  (vi)广告宣传;
  
  (vii)捕鱼或垂钓;及
  
  (viii)任何其他相类活动;(i)对污染加以管制,其中包括禁止抛弃垃圾及将废物、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弃置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任何水体,以及管制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的噪音水平;
  
  (j)对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进行的买卖、广告宣传或架设构筑物加以管制(包括予以禁止);将违反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而带进或留在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或在其上的买卖、广告宣传或建筑等物料移走、储存或出售;追讨因上述移走、储存及出售而招致的一切费用,以及没收售卖收益;及
  
  (k)更佳地履行公司的职能及行使公司的权力。(2)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不超过第2级的罚款。
  
  (3)在不损害任何与刑事罪行检控有关的条例或律政司司长检控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根据附例进行的检控可以公司的名义提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公司须印制附例文本,然后─
  
  (a)将附例文本显著地展示于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内;
  
  (b)在其主要办公室内存放一份附例文本;及
  
  (c)以合理价格将附例文本售予任何人。
  
  第1156章  第2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1156章 附表
  
  [第12条]
  
  转归公司的财产
  
  1.位于香港新界白牛石并在大埔土地注册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10约第1822号地段的余段及以协会名义登记的该整幅土地。
  
  2.位于香港新界白牛石并在大埔土地注册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10约第18号地段及以Kadoorie Agricultural Aid Association 名义登记的该整幅土地。
  
  3.观音山及梧桐寨用作防火带的丈量约份第10约土地的政府土地牌照T19005属于协会的权益。
  
  4.新界元朗观音山丈量约份第114约土地的短期租约No.1352属于协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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