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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80章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和管理一个名为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的信托基金,以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
  
  [1955年7月8日](本为1955年第25号)
  
  第1080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
  
  第1080章  第2条基金的设立
  
  现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名为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以下提述为基金),该基金由第3条列出的款项及资产组成。
  
  第1080章  第3条基金的维持
  
  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由Horace Kadoorie及Lawrence Kadoorie共同向基金捐赠的款项,以及由政府向基金捐赠的款项;
  
  (b)不时由Horace Kadoorie或由Lawrence Kadoorie,或由政府向基金作出的任何捐赠;
  
  (c)在Horace Kadoorie及Lawrence Kadoorie共同在生时经他们同意而向基金作出的任何捐赠,以及在他们其中一人去世后而尚存者在生时经尚存者同意而向基金作出的任何捐赠;
  
  (d)在Horace Kadoorie及Lawrence Kadoorie的尚存者去世后向基金作出的任何捐赠,并连同不时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任何投资项目,以及连同得自任何该等投资项目的权益及收益。
  
  第1080章  第4条受托人
  
  (1)现将基金归属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以下提述为受托人),受托人须以信托并以本条例下文所载权力及条文,以及在该等权力及条文的规限下,持有基金。
  
  (2)为施行本条例,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的职位属永久延续,而所有根据本条例归属受托人的款项、股额、证券、保证及土地须当作归属当其时的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无须再作移转或转易。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80章  第5条基金的管理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1)基金须由一个委员会(以下提述为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由他出任委员会主席;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aa)Sir Elly Kadoorie & Sons Limited的代名人一名; (由1996年第18号第2条增补)
  
  (b)-(c)(由1996年第18号第2条废除)
  
  (d)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不多于5名。(2)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任期为2年,由他们各自获委任的日期起计,并可由行政长官酌情再度委任或免任。
  
  (3)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订定,而除非有如此订定,否则4名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由1996年第18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1080章  第6条信托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1)受托人须以委员会指示的方式运用基金,目的是藉向农民、农民团体或拟成为农民的人,按委员会指示的利率(如有的话)及条款或条件发放贷款,或藉行政长官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鼓励或改善香港的农业。 (由1996年第18号第3条修订;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2)就第(1)款而言,“农业”(agriculture) 一词包括各种形式的水产养殖。 (由1996年第18号第4条代替)
  
  (由1960年第40号第4条代替)
  
  第1080章  第7条投资项目
  
  受托人可以其名义将基金款项投资在委员会指示的任何类别的投资项目,包括本地公司的股份,而不论该等投资项目是否获准供信托基金投资;该等投资项目亦可以同样方式于任何时间予以更改。
  
  第1080章  第8条借入款项的权力
  
  受托人可按委员会不时指示的利率及条款或条件借入委员会不时指示的款项,以贯彻第6条指明的任何目的,而基金的资本及资产可予以押记作为偿还借入款项的保证。
  
  (由1960年第40号第5条增补)
  
  第1080章  第9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委员会可藉规例,就其处理事务的程序、维持会议的秩序良好,以及概括而言与基金的行政和管理及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的所有事宜,作出规定:
  
  但上述规例的文本须提交政务司司长,而该等规例得随时由行政长官拒准或修订。
  
  (由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1080章  第10条冲销无法追讨款项的权力
  
  在符合委员会的指示下,受托人有权从基金款项中冲销委员会认为无法追讨的任何款额。
  
  第1080章  第11条在委员会会议上问题的决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须由出席的成员表决,并以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则主席除其原有一票外,有权投决定票:
  
  但如在没有主席的决定票的情况下,表示赞成及反对的票数均等,则委员会任何三名成员可要求将问题提交行政长官作决定,而在该情况下,行政长官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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