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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0条速度限制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以超逾10节的速度操作任何动力驱动的船只。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1条碇泊和下锚的管制 除非是根据和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或是在总监所提供的碇泊浮标或碇泊地点,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将船只碇泊或下锚。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2条贩卖的管制 除非是根据和按照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出售、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出,或出租、要约出租或为出租而展出任何商品或物品。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3条展示标志的管制 (1)除非是根据和按照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展示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 (2)凡第(1)款已遭违反,总监可移去任何该等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4条对烧烤及露营的管制 除非是根据和按照许可证或是在总监为烧烤或露营的目的而提供的地点,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烧烤或露营。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5条对集会及若干活动的管制 除非是根据和按照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 (a)举行公众集会、船艇活动或其他体育竞赛; (b)举行任何为筹款而举办的活动,不论是否属慈善性质; (c)进行以商业为目的或因商业而附带引起的任何活动,但如该活动是根据本规例获准许者则除外;或 (d)操纵任何动力驱动的模型船或模型飞机。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6条禁止或限制进入海岸公园及 海岸保护区或在其内的通行 (1)总监如认为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禁止或限制任何人、车辆或船只进入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在其内的通行。 (2)第(1)款下的禁止或限制,须由总监藉在他决定的要冲位置展示中文及英文告示而作出。 (3)总监如认为根据第(2)款展示告示是不切实际的,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以作出该项告示。 (4)凡根据第(1)款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有效,则任何人不得在违反该项禁止或限制的情况下─ (a)进入或逗留在该等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内; (b)将任何车辆带入该等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或在该等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内驾驶任何车辆或导致任何车辆被人驾驶;或 (c)将任何船只带入该等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或在该等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内驾驶任何船只或导致任何船只被人驾驶。(5)凡根据第(1)款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有效,则任何关乎该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或其部分的许可证须暂停有效。 (6)凡根据第(1)款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已延续或相当可能会延续超过4个星期,则总监须在宪报刊登关于该项禁止或限制的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7条许可证 (1)根据本规例提出的许可证申请须以书面向总监提出,而除非许可证是免费批给的,否则许可证申请须附同附表4所订明的适当费用。 (2)总监可酌情向任何人批给许可证,以进行第11、12、13(1)、14或15条所指的任何活动。 (3)总监可酌情向真正的渔民,或向通常居于钓鱼或捕鱼许可证所关乎的海岸公园附近的人,批给该许可证。 (200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4)许可证可予续期,而续期的费用于附表4订明。 (5)总监在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并在费用(如有的话)已缴付的情况下,可─ (a)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的规限下,批给许可证;或 (b)拒绝批给许可证。(6)许可证的有效期须为于该许可证上述明的期间。 (7)总监如信纳许可证已遗失、遭意外污损或毁坏,他可在许可证持有人提出申请和附表4所订明的费用已缴付后发给许可证复本。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8条附表1的修订 (1)当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修订附表1时,须藉参照一份经由总监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而说明每个特别区域。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2)第(1)款所提述的图则须存放于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海事处总部及土地注册处以供查阅,而总监须在任何人缴付总监所厘定的费用后向该人提供该图则的副本。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19条检查和检取等的权力 (1)如总监或获授权人员有理由相信有人已就任何商品、物品、动物或植物而犯本规例所订的罪行,则他可检取或处置该等商品、物品、动物或植物,不论该等商品、物品、动物或植物是否由该人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