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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条件是申请人须遵守本附例的条文,以及须遵守统营处所订立并按照第6条妥为展示的行政规则;或 (b)以下述理由,拒绝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 (i)申请人并非适当人选;或 (ii)申请人并非与海鱼的批发销售有真正利害关系。(4)如有人提出要求,则经理须以书面述明其拒绝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的理由。 第291B章 第13条申请将代名买家登记 (1)登记买家可向经理申请,将他所雇用或指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登记册内,使该人成为代名买家,以申请人的代理人身分行事。 (2)经理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可─ (a)接纳上述的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条件是上述的人须遵守本附例的条文,以及须遵守统营处所订立并按照第6条妥为展示的行政规则;或 (b)以下述理由,拒绝接纳上述的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 (i)上述的人并非适当人选;或 (ii)已有足够数目的代名买家登记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3)如有人提出要求,则经理须以书面述明其拒绝接纳任何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的理由。 第291B章 第14条登记册内的记项 (1)经理须备存一份登记册,并须─ (a)将获根据第12条第(3)款接纳成为登记买家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该登记册内;及 (b)在与该登记买家姓名或名称相对的位置,将获根据第13条第(2)款接纳成为该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该登记册内。(2)上述登记册须于市场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内,免费供人查阅。 第291B章 第15条从登记册上除名 (1)经理可在以下情况下,将任何登记买家从登记册上除名─ (a)应有关的登记买家的要求; (b)有关的登记买家去世; (c)有关的登记买家已有12个月没有使用有关市场的设施,并且没有应经理的书面要求在1个月内提出应将其姓名或名称保留在登记册上的好的因由;或 (d)以有关的登记买家没有遵从根据第12条第(3)款(a)段施加于他的条件作为理由。(2)经理可在以下情况下,将任何代名买家从登记册上除名─ (a)应有关的代名买家本人的要求,或应在登记册内名列于载列有关的代名买家姓名或名称之处的相对位置的登记买家的要求; (b)有关的代名买家去世; (c)以有关的代名买家没有遵从根据第13条第(2)款(a)段施加于他的条件作为理由;或 (d)在登记册内名列于载列有关的代名买家姓名或名称之处的相对位置的登记买家,已根据本附例从登记册上除名。(3)如经理已根据第(1)款(d)段将任何登记买家除名,或已根据第(2)款(c)段将任何代名买家除名,则经理须随即将其决定通知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并须述明其决定所据的理由。 第291B章 第16条以代理人身分行事的统营处雇员 (1)经理可委任一名统营处雇员,作为任何并非登记买家的人的代理人,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购买海鱼。 (2)获根据第(1)款委任的统营处雇员,除非已在竞投开始前,通知拍卖人及所有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他拟在该次拍卖中竞投,否则不可在任何拍卖中竞投。 第291B章 第17条登记买家及代名买家的身分证明 (1)经理须向每名登记买家发出身分证章;当登记买家不再是登记买家时,则此证章须予交还。 (2)身分证章不得转让;获发给任何身分证章的人,不得准许或容受该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他人佩带或使用: 但─ (a)登记买家可准许或容受发给他的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代名买家佩带和使用;及 (b)已成为登记买家的法团,可准许或容受发给它的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获授权代表佩带和使用。(3)除登记买家、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或已成为登记买家的法团的获授权代表外,其他人在市场内不得佩带或使用发给登记买家的身分证章。 第291B章 第18条以拍卖的方式作出售 第V部 出售和付款的方法 在市场所作的一切海鱼出售,须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如经理获统营处批准而授权采用另一种出售方法,则属例外。 第291B章 第19条拍卖的保留价 (1)如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海鱼开始前,卖家或其代理人通知拍卖人及所有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即可为待出售的海鱼订下保留价。 (2)如已按照第(1)款订下保留价,而竞投价没有达到该保留价,则拍卖人须宣布有关鱼类不予出售。 第291B章 第20条出售的取消 经理如获统营处批准,可将在市场成交的海鱼出售取消。 第291B章 第21条出售的佣金 (1)现规定须就于市场出售海鱼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向统营处缴付按照根据第(1A)款订明的比率计算的佣金。 (1993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