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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291B章 海鱼(统营)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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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统营处经谘询委员会后,可藉宪报内刊登的公告,订明计算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 (1993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2)在付款予卖家前,经理可从买价中扣除上述佣金。
  
  第291B章 第22条付款方法
  
  (1)在市场购买海鱼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须交予经理,而经理则须负责付款予卖家。
  
  (2)经理可容许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在符合已获统营处批准的条款及条件下,以赊帐方式作购买。
  
  (3)经理可接受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的现金存款,以供将来在市场作为购买之用。
  
  第291B章 第23条向统营处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第VI部
  
  向统营处上诉
  
  (1)如任何人对经理根据以下任何条文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作出的决定不满─
  
  (a)第8条第(1)款;
  
  (b)第10条;
  
  (c)第12条第(3)款;
  
  (d)第13条第(2)款;或
  
  (e)第15条,该人可以书面向统营处申请,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并述明其不满的理由。
  
  (2)统营处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安排作出在有关情况下看似需要的调查;如统营处认为适当,可选定地点、时间及日期,聆讯该项申请。
  
  (3)如有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申请人可按其意愿,出席该聆讯,并亲自或由其代表陈词,以支持该项申请。
  
  (4)统营处就上述申请作出裁定时,可确认、更改、暂时撤销或取消有关的决定。
  
  (5)任何人如不满统营处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可于统营处就其裁定发出通知后的14天内,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1999年第65号第3条)
  
  第291B章 第24条罪行及罚则
  
  第VII部
  
  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
  
  (a)违反第8条第(2)款、第9条或第17条第(2)或(3)款;
  
  (b)被经理根据第8条第(1)款命令他离开市场而拒绝离开;
  
  (c)身为船只或车辆的拥有人或掌管船只或车辆的人,被经理根据第10条要求他将该船只或车辆移离而拒绝将其移离;
  
  (d)在并无根据第11条获准的情况下,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或企图购买海鱼;
  
  (e)在根据第12或13条提出的登记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f)为取得根据第22条第(2)款所作的赊帐而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g)在市场内妨碍经理或统营处雇员执行其职务;或
  
  (h)在市场内行为不检,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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