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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 主办业务包括:
  
  (一)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二)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三)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四)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五)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六)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七)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代办业务包括:
  
  (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二)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三)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四)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五)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
  
  (三)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四)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六)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八)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
  
  (九)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十)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十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
  
  (二)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文复印件;
  
  (六)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
  
  (十)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十一)营业部家数和布局的说明;
  
  (十二)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十四)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公司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说明;
  
  (十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提交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如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申请人自动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预备资格(以下简称“预备资格”)。如协会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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