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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报告制度。省级分行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款凭证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见附件1,也可采用省级分行自行统一设计的单据格式,下同)送交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根据通知单登记专户资金管理台账,并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央补助款及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管理 第十六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到位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及时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系,督促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有关补贴资金。对通过市县级专户下拨的补贴资金,市县级行要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下拨进度,尽量减少补贴资金在专户滞留时间。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报告。省级分行及市县级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交送的划款凭证后,要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见附件2),连同财政部门划款文件一并送交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部门审批。在审批单未返回之前,会计部门不得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审查。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接到会计人员交来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一致; (二)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划拨是否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是否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如上述内容都符合规定,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上填写同意划拨的审查意见,在报经省级分行处长或市县级行科长和主管行长审批后,将通知单返还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要坚决拒付,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说明拒绝划拨的原因,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办理划拨手续。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审批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对同意资金支出的,要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并将审批单作会计凭证附件存档;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要将划款凭证返还给财政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下拨补贴资金通知。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下拨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和市级分行信贷科(处)专管人员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拨入行。对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省市专户直拨企业的,还要将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明细情况表一并发送到有关县级支行信贷部,同时登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下拨补贴资金查收。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门专管人员接到补贴资金下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注意查收。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到账后,营业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送交本行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督促财政部门下拨补贴资金;如直拨企业补贴资金到账后,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3),交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如在3日内补贴资金没有到账,收款行应主动向拨出行进行查询。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时间。粮食风险基金采取按季拨付当季补贴资金方式。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季度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具体要求是:3月15日之前拨付上年12月及当年1月、2月补贴,6月15日之前拨付3月、4月、5月补贴,9月15日之前拨付6月、7月、8月补贴,12月15日之前拨付9月、10月、11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应补企业资金数据测算。粮食风险基金应补企业资金数额由基层行管户信贷员负责测算。每月初,信贷员要根据不同补贴项目,按粮油库存量、库存值和补贴标准测算粮食风险基金应补企业资金数额,在与企业核对相符后,按月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基层行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补贴资金应补数额,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已上报数据需调整时,要在经上级行同意后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