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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省级专户或市级专户直拨企业的,县级行会计部门在接到补贴资金下拨通知后要注意查收,待收到收款凭证后,要将资金存入相关企业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县级专户拨付企业的,县级支行会计部门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将补贴资金由412科目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入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拨补到位通知。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企业凭证并将补贴资金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后,要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详细注明补贴资金到账时间、补贴项目、补贴数额等项内容,并于当日交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 第二十六条 补贴资金分割使用。信贷部门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后,要对拨补到企业的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分解,确定应收取贷款本金、应收取贷款利息和应拨付企业费用的具体数额,然后登记分割通知单,经科长审批同意后,将通知单及时返还到会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收贷收息处理。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返还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后,要按信贷部门的分割结果办理会计手续,对应收贷款部分要在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直接收取贷款本金;对应收利息部分要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有欠息的要立即收取贷款利息,无欠息的待计息日后再收取利息;对应拨付企业费用部分要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随后会计人员要按到位补贴资金的实际收贷、收息、拨费等情况,填制《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知单》(见附件4),交送信贷部门用于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 第二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企业监测台账的登记。营业机构信贷部门专管人员要按会计部门送交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知单》,逐笔序时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准确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实拨企业数额及到位补贴资金分解使用情况。 第六章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月核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台账。每月末,省级分行计划处和市县级行信贷科(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与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核对当月粮食风险基金拨入、拨出及月末专户余额情况,确保管理台账数据与会计日记账数据完全一致。同时要将当月粮食风险基金应拨及实拨企业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将实补企业及收贷收息数据与会计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填制。每月末,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要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情况和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填制《财政补贴资金各级筹措情况月报表》(402表)和《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报表》(403表),准确反映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及拨付情况。基层行营业机构信贷部专管人员要根据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填制《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情况月报表》(401表),准确反映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情况。省、市、县三级行还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构成情况,填制《财政补贴专项存款月报表》(407表),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结余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报表的审核。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认真审核各类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相关数据要与项目电报和会计报表有关数据核对一致。报表经处长审查,主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 第七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情况分析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情况分析。各级行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报表,分析粮食风险基金欠筹或超筹情况,分清哪些地区、哪级财政欠筹粮食风险基金,并进一步查找欠筹原因,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分析。各级行要随时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监测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滞留情况,分析滞留原因,以便采取措施督促下拨。 第三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分析。包括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位率分析;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数据比上期、比同期等动态变化情况分析;补贴资金欠拨企业原因分析等。 第三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分析。重点分析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收贷、收息、拨费情况;分析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比上月、比同期等变化情况;分析从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中收息占全部利息收入的比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