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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分行级VIP客户的标准由各分行根据本行客户结构和服务资源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应配备专职个人客户经理,负责VIP客户的管理和营销工作,并为VIP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个人金融服务。 第十条 各级行必须为每个VIP客户建立档案,记录客户个人资料和服务信息,不得遗漏。VIP客户档案由个人理财中心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档案资料,非依法律规定或客户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产和账户交易等客户资料。 第三章 VIP卡的管理 第十二条 VIP卡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包括总行级VIP卡和分行级VIP卡两种。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发展VIP客户的实际需要,向总行提交书面订购申请。各分行已经发行的VIP卡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但要逐步用总行统一制作的VIP卡予以替换。 第十三条 VIP卡卡号共计8位,前两位为我行38个一级分行的字母缩写(采用我行0A系统的规范);第三位为数字,0表示总行级VIP客户(卡面为金色),1表示分行级VIP客户(卡面为银色);第四到第八位为从00001到99999的顺序号。 第十四条 各行可根据VIP标准筛选出目标客户,主动联系客户,发放VIP卡,并协助客户如实填写《VIP客户登记表》,收集客户资料。 第十五条 各行应严格管理,按章操作,维护VIP卡的形象,严格禁止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VIP卡。 第十六条 VIP卡的有效期为两年,过期作废。VIP卡到期后,重新验证客户资格,对符合VIP标准的客户重新换发新的VIP卡。 第十七条 VIP卡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他人,使用时需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遗失VIP卡,可视情况给予补发新卡。 第十八条 VIP客户在VIP卡有效期内,发生恶意透支、拖欠贷款及其他有损于我行利益的行为,我行有权取消其VIP客户资格,并停止为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VIP卡不得作为客户身份证件使用,不得因客户持有VIP卡而违反有关业务规定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四章 对VIP客户的服务 第二十条 VIP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优先服务、优惠服务、理财咨询服务、亲情服务和紧急援助服务等五个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VIP客户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下逐步推出。 (1)可直接到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办理业务,享受贵宾服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可优先受理; (2)优先办理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批、放款; (3)优先使用建行推出的新业务、新产品; (4)申领信用卡优先审批; (5)信用卡即时换卡服务; (6)购买我行代理发行的债券、基金、纪念币等预约业务; (7)换新钞、换零钞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VIP客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1)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可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享受不同额度的贷款利率优惠; (2)免收信用卡、储蓄卡换卡工本费; (3)免收信用卡、储蓄卡、储蓄存单(折)挂失手续费; (4)根据信用等级给予较高的信用卡透支额度; (5)享受保管箱业务收费优惠; (6)享受我行定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收费优惠和阶段性优惠服务; (7)在与我行签订优惠服务协议的商场、宾馆、饭店、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商、旅游景点、机票票务公司等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可享受到更多的折扣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VIP客户可享受以下理财咨询服务: (1)享受个人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产品组合、投资理财建议等专业化服务; (2)享受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国际金融等各种经济信息及外汇走势、股市、房地产、汽车、保险等投资信息服务; (3)参加建行组织的理财沙龙等活动; (4)对VIP客户子女的金融知识、理财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重要节日、客户及其家属生日等特殊纪念日,开展温馨问候、提醒等亲情服务。 第二十五条 VIP客户在异地发生信用卡丢失、被盗等意外情况,出现支付危机时,可享受限额内的现金紧急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在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价格优惠幅度等方面,对分行级VIP客户的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总行级VIP客户。 第二十七条 总行级VIP客户除在全国范围内享受总行规定的优先服务外,还能在异地享受各分行针对分行级VIP客户提供的各项优先、优惠等服务,但规定不允许异地办理的业务除外;分行级VIP客户只能在本分行范围内享受总行和本分行提供的优先、优惠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