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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公司营运性开支中对职工个人的各种补偿费包括公积金、统筹金等不得列入透支范围。 第三章 透支额度的核定和期限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与其他分类额度一并核定,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透支额度不能与其他分类授信额度互换使用。不得单独核定透支额度作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 透支额度应根据客户的偿债能力、结算情况和业务规模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最小一项审核确定: (一)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 (二)客户在本行上年的日均存款水平; (三)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后的流动资金年度平均需求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四)企业在交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透支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第十一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连续透支、未发生清偿的时间,一般掌握在10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的,从到期后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一旦发生透支逾期未还,其剩余透支额度不得使用,直至其归还为止。如果客户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二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的,我行即取消其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下年度不再核定其额度。 第四章 透支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授信承办部门对申请透支的客户,根据其信用表现和自律程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策,同意受理的,本行授信承办部门根据透支申请人提交的授信申请资料(除短期授信必需资料外,还应对透支额度的测算依据进行说明),根据本行透支条件、申请人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并决定是否申报。 第十五条 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承办部门申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透支对象和透支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透支用途是否合理。在肯定其诚信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透支额度。 第十六条 透支额度的审批权限包含在短期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 第十七条 透支额度经最终批准后,由授信承办部门与透支人签订《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需要担保的,与保证人或抵押人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授信承办部门将《授信审批书》副本及《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副本交会计部门,作为客户透支额度的依据。 第十八条 透支便利通过开设透支账户提供。会计部门负责透支账户的开设,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和控制,并反馈相关透支信息。 透支客户在结算往来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直接使用款项,并得随时归还。 第十九条 透支人应掌握透支账户内余额变化情况,本行会计部门应按时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 透支期限超过本规定,授信承办部门须对透支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在透支清偿前,通知停止其透支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在当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妥下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授信承办部门负责收回。 第五章 透支的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透支利率应高于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积数计息。该积数以当日最高透支余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后,可向客户收取一次性透支承诺费。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第六章 透支的日常监控 第二十五条 透支额度的日常监控由授信承办部门信贷员负责。信贷员跟踪透支人透支使用情况,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透支信息。对监控中发现的下列现象,予以相应处置并将违约处置信息通知授信管理和会计部门: (一)发生挪用或其他违约用途的,信贷员须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再有发生,则取消其透支资格,所有已经发生的透支视同提前到期予以收回; (二)透支人发生逾期的,由信贷员通知停止其额度的使用; (三)透支人发生2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信贷员通知取消其额度的使用; (四)对透支期限超过十天的,信贷员须密切监控、进行催收,无正当理由应责令其归还。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资产损失的,按照《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逾期不还透支款项的,按逾期贷款每日罚息率万分之2.1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未按透支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由银行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