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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外贸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开拓外贸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出口企业;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汇、套汇和偷税、骗税等不良记录;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该专户应为经外经贸部门或国税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专用账户; (五)贷款用途为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六)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及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的未评级企业,对享受政府部门贴息政策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金额不超过应退未退税金额的70%。对信用良好、出口结算量大的优质企业贷款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若实际退税时间与预计时间存在差异,可以提前还贷或通过申请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办理展期时应比照短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和归还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除向贷款人提供符合短期贷款条件的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见附件1); (二)经外经贸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2或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外贸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不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给予贷款: (一)企业前两年获得当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二)企业不属挂靠经营; (三)企业当年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同业占比不低于我行对其贷款融资余额同业占比; (四)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照短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采取逐笔签订合同、逐笔发放的形式,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借据为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出口退税款项作为还本付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使用其他收入来源还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法人客户短期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