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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项目审批确认无误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账户用于抵押的债券额度进行冻结。 (四)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 (一)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账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 (二)以质押记账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账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记账式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记账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和法定罚息。贷款人可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办理记账式国债买卖时,贷款人按记账式国债买卖金额收取2‰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余额留存在记账式国债账户中,出质人可在记账式国债到期日前,继续办理记账式国债的有关交易。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由其遗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即予解冻,《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限内,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依法办理借款人的过户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内容。若无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置用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质押品,以补足质押金额;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 (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章 贷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统一由消费信贷部门进行管理,并由消费信贷部门向出质人开具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经办人员应告知借款人不得对已质押的记账式国债作再质押。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记账式国债账户的变化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借款人将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补办。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会计核算科目使用“7259其他零售贷款科目”,贷款统计归入其他零售贷款科目一并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