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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科目中核算)。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住房、商铺或写字楼(商用)的,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贷款行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要求住房性质为商品房,贷款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门店)、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已经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商业旺地,且易于转让、变现,贷款额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60%。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1年期(含)以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填写《个人生产经营借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略),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抵押物、质押物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申请后,贷款调查岗位及时对借款人资料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信用状况;调查申请人在还款期内是否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净现金流入,并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提出调查意见,送交贷款审查岗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岗对借款人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对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偿还本息的可靠性进行认定后,将拟抵押物业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及物业评估结果,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并提出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贷款,由支行贷审会根据调查岗、审查岗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按照贷审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岗根据调查、审查意见以及贷审会审议情况,最终作出是否贷款及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决策,由贷款审批责任人签署明确意见。超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面签《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附件3,略)。合同签订后,以资产抵押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二)批准借款人最高额贷款的,贷款人签发《个人最高额贷款通知书》(附件4,略),与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ABCS(2001)5003〕(暂用)。对已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贷款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填写《借款凭证》〔ABCS(2001)1010〕。贷款责任人登记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台账。 《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及最高贷款余额内凭借款担保合同、本人身份证件和借款申请书向贷款行申请贷款,贷款人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由县级支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按照“中心化”服务和规模化经营原则确定具体的经办机构,报二级分行审批后办理业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授权审批制度,采取岗位分离和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最高额贷款或单笔贷款的授权权限及贷款程序由一级分行决定。对授权以内的担保贷款,可由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授权以上、以个人信用方式或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须经县级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对大额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采取审贷部门分离操作,由二级分行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最高额度贷款条件由一级分行制定,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对贷款逐笔审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