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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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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制度。执行档案移交、查借阅批准制度,履行移交、监交、查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检查、监测责任制。经营机构(金融超市)要落实贷款监测责任人,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相关部门报告。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检查岗,定期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稽核部门定期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专项稽核。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责任人制度,经办人员对关系人申请贷款应予以回避。有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视其事实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分、支行因检查、监督不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出现下列问题的,取消该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违规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情节严重的;
  
  (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率超过10%的;
  
  (三)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损失率超过2%的;
  
  (四)信贷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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