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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付款人直接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1)付款人办理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汇兑凭证,交其开户行。
  
  ①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办理实时汇兑业务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
  
  ②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③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④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⑤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录入:
  
  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汇款用途栏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录入用途。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时,分别进行处理。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打印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和电子汇兑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打印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和实时汇兑汇入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根据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电子汇兑凭证、实时汇兑汇入凭证,将款项贷记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户,并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一式两联),加盖用章,传真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次日,应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提供电子汇兑系统或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收账通知。
  
  2.付款人未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1)付款人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交其开户银行。
  
  ①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名称。
  
  ②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同城交换号和北京等代理行开立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号。
  
  ③收款人开户行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行名。
  
  ④进账单第二联备注栏处:注明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同时,还要注明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
  
  (2)北京等代理行对于当天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的凭证,属于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进账单时,区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分别进行处理。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并经内勤坐班主任签字,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交换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交换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1(2)处理。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北京等代理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1(3)处理。
  
  (二)异地代付业务。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格式,区分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业务,录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一式两联),并根据清单合计数,填制电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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