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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电汇凭证汇款人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2)电汇凭证收款人处填写:详见所附往账清单(代理)。
  
  (3)电汇凭证金额与所附清单金额合计数核对相符后,在凭证及所附清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2.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外国银行电汇凭证和往账清单(代理)核对无误后,在电汇凭证第一联和往账清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2)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电子汇兑往账清单(代理),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3)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实时汇兑往账清单(代理),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3.收款人如在其他银行开户,汇入行应及时转提收款人开户行。
  
  (三)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向北京、广州等城市收取的现金,由其汇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汇款人按照下列要求填制现金送款单和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送交农业银行。
  
  (1)现金送款单收款单位名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2)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全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3)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账号处:汇款人若在农业银行开户则直接填写汇款人开户账号。
  
  (4)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出行处:汇出行名称。
  
  (5)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6)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7)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8)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金额栏处: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9)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2.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行将收妥的现金和现金送款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单一式两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送款单第一联退交客户,根据现金送款单第二联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2)汇出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一)1(2)处理。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汇出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一)1(3)处理。
  
  三、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一级分行补充。本办法由总行解释。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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