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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06E章 电力(线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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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接地终端”(main earthing terminal) 指为将保护导体(包括等电位接驳导体)及功能接地导体与接地设备连接起来而提供的终端或汇流排;
  
  “断流容量”(breaking capacity) 指某电流值,达该电流值时,开关掣、开关切断器、断路器或熔断器在其制造商指明的电压、使用条件与性能下能够切断电路。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固定电力装置。
  
  (2)本规例不适用于第2类电路,但第5(1)条则适用。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4条一般安全规定
  
  (1)须应用良好工艺及适当材料。
  
  (2)固定电力装置须妥为设计、建造、安装及保护,以防止发生危险。
  
  (3)电力器具须妥为安装,以供人辨认、维修、检查及测试,从而防止发生危险。
  
  (4)电力器具如需予以操作、维修或照料,则须妥为安装,以留有足够及安全的接触途径与工作空间。
  
  (5)电力分站或开关房的拥有人与负责人,须确保防止未经许可的人进入其电力分站或开关房。
  
  (6)任何处所内如设有开关房或电力分站,则该处所的拥有人与负责人须确保该处所的出入口畅通无阻,以免妨碍任何人前往该开关房或电力分站。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7)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须确保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他所从事的或在他督导下从事的电力线路安装工作发生危险。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5条各类电路的分隔
  
  (1)第1、2、3及4类电路各须按需要与其他类电路量分隔,以防止发生危险及电气性干扰。
  
  (2)第4类电路不得与其他类电路安装于同一导管、管通或线槽,并须与其他各类电路分隔一段距离,该距离须足以防止发生危险及防止与其他各类电路发生电气性干扰。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6条电路的安排
  
  (1)线路装置须按需要分成多个电路,以─
  
  (a)避免在出现故障时发生危险;及
  
  (b)利便安全操作、检查、测试及维修。(2)线路装置中需要分别控制的每个部分,须各自有独立电路。
  
  (3)凡一项线路装置由超过一个最终电路组成,则─
  
  (a)每个最终电路须分别受到保护,以防止过流,并须分别连接配电箱内的独立隔离器件;
  
  (b)每个最终电路的线路须与其他每个最终电路的线路作电气性分隔,以防止预定须隔离的最终电路间接通电;及
  
  (c)每个最终电路的设计,须以互不受其他电路的故障影响为准。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7条电流需求量
  
  (1)电路如与用电器具连接或预定与用电器具连接,则须适合这些用电器具按预定方式操作时的最高电流需求量。
  
  (2)固定电力装置的最高电流需求量,不得超逾允许负载量。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8条隔离及开关
  
  (1)必须提供可随时接触到以供操作的有效设备,以便在需要时将每个固定电力装置的电压、其每个电路的电压、以及与每个电路连接的所有电力器具的电压截断,以防止发生危险,或解除危险。
  
  (2)电动推动器如有可随时接触到及可能引致身体伤害的活动部分,则须在该推动器所在处设置可随时操作的有效截电设备,以截断该推动器的一切电压。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9条过流保护器件
  
  电路须设有防止过流的保护器件,该器件须─
  
  (a)自动操作,在该电路超出安全电流定额前截断电路;
  
  (b)具备适当的断流容量;
  
  (c)设置在适当位置;及
  
  (d)经妥善建造,并须在操作时能防止因过热、产生电弧或热碎片散播而发生危险,以及容许在无危险情况下恢复供电。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10条中性导体保护器件、隔离器及开关掣
  
  (1)单极开关掣只可加入单相电路的相导体内。
  
  (2)任何人不得将熔断器加入中性导体内,亦不得将连动断路器以外的断路器、连动隔离器以外的隔离器或连动开关掣以外的开关掣加入中性导体内。
  
  (3)虽有第(1)及(2)款的规定,单极开关掣仍可加入并联或可能并联的接地线与发电机中性终端之间,但必须采取足够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4)实心连杆不可加入中性导体内,除非该中性导体的电路,必须使用工具或在首先截断有关相导体的电路后才可截断。 (1990年第323号法律公告修订)
  
  (5)加入中性导体内的连动断路器、连动隔离器或连动开关掣,须安排成亦可截断有关的相导体。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11条对地漏电电流及接地故障电流
  
  (1)电路须设置有效设备,以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及危险性对地漏电电流持续存在。
  
  (2)凡电力器具中载流导体以外的金属部分,如在导体的绝缘性欠妥善时或在该器具发生故障时可能充电而导致危险,则该金属部分须以能导致安全释电的方式接地,或须设置其他的有效设备以防止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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