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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06E章 电力(线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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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19条首次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
  
  (1)固定电力装置完成后(包括修理、改装或增设工作完成后),在通电以供使用前,必须由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以确认该装置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2)固定电力装置经修理、改装或增设后,只有该装置的受影响部分须根据本规例予以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20条定期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
  
  (1)设于以下任何一类处所内的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12个月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a)《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所界定的公众娱乐场所,但出海船只除外;
  
  (b)《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所列的制造或贮存危险品的处所;及
  
  (c)由高压电源直接供电的高压固定电力装置所在的处所。 (2003年第14号第24条)(2)凡低压固定电力装置设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2条所界定的工厂或工业经营场地之内,而当额定电压为低压时,该装置的允许负载量为超逾200安培(单相或三相),则除非该工厂或工业经营场地是第(1)款所指的处所,否则该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3)凡低压固定电力装置设于不是第(1)或(2)款所指处所的处所,而当额定电压为低压时,该装置的允许负载量为超逾100安培(单相或三相),则该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4)设于以下任何一类处所内的低压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a)《酒店东主条例》(第158章)第2条所界定的酒店;
  
  (b)《医院、疗养院及留产院登记条例》(第165章)第2条所界定的医院或留产院;
  
  (c)《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所界定的学校;
  
  (d)《教育条例》(第279章)第2条所列院校的处所;
  
  (e)根据《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注册的幼儿中心;及 (2000年第32号第36条)
  
  (f)署长认为在发生电力意外时会引致严重灾害的处所,署长可将通知书邮寄或遣专人送达该处所的拥有人,以指明该处所。 (2003年第14号第24条)(5)拥有人须将根据本条备妥的证明书,于该证明书的日期起计2星期内呈交署长加签。
  
  (6)拥有人根据第(5)款将证明书呈交署长时,须缴交加签费,每张证明书为$695。 (1993年第45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0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21条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的程序
  
  (1)测试固定电力装置,必须以适当工具及测试器具进行,并须依照已为人接受的惯例进行,使在测试中的电路即使有故障,亦不会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危险。
  
  (2)进行测试及检查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须将其测试及检查结果记录、注明日期及予以核证。
  
  (3)固定电力装置如分成多于一个部分,则各部分无须由同一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如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接获其他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对个别部分发出的适当证明书,并信纳该等证明书是由适当级别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填妥及签署,则可就该电力装置的多个部分或所有部分发出单独一份证明书,该证明书须符合署长指明的格式,并由该工程人员认证。
  
  (4)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须确保其证明书上所证明的测试及检查是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通常以不超过发出证明书的日期前1个月为限,而测试及检查结果须是令人满意的。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22条备置及保存纪录
  
  (1)注册电业承办商须为过去5年内,或由他注册成为电业承办商时起计,其雇员所进行的电业工程备置及保存一切有关纪录。
  
  (2)第20条所指的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将最近期的测试证明书备妥,以便在署长提出要求时呈交署长查阅;在适用情况下,并须备妥一份书面简报,说明对第20(1)(c)条所指的装置进行测试及维修工程时每次曾采取的安全措施。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23条为本条例第12(2)条订明的期间
  
  本条例第12(2)条所指的订明期间为4个月。
  
  (1990年制定)
  
  第406E章 第24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5)或(6)、20或22(2)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如不遵守第17(1)、(2)、(4)、(5)或(6)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3)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如安排他人违反第18条或知情而故意容许他人违反第18条,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因相同罪行再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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