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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3年第41号法律公告) 第123K章 第10A条对改动或增设作出的批注 (1)凡在牌照有效期间曾对贮油装置或其相关设施作出任何改动或增设,持牌人须─ (a)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该等改动或增设在牌照上作出批注;及 (b)在提出该申请时将牌照一并交还建筑事务监督。(2)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建筑事务监督不得作出第(1)款所提述的批注─ (a)该批注所关乎的改动或增设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并符合有关的改动或增设的图则(如有该等图则曾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 (b)该等改动或增设是按照第3条的规定作出的,并已进行测试,而测试显示该等改动或增设是如此作出的;及 (c)经更改的装置或相关设施的操作指示,就尽量减低环境污染、火警及爆炸的危险而言,令人满意。 (1993年第41号法律公告) 第123K章 第11条油缸渗漏必须报告 凡任何贮油装置的持牌人有理由相信该装置的任何油缸渗漏─ (a)他须以书面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该情况;或 (b)如属紧急情况,他须随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石油溢出和减低环境污染、火警及爆炸的危险,并立即以书面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该情况。 (1993年第41号法律公告) 第123K章 第12条罪行 第IV部 罪行 任何人─ (a)违反第5、6A(1)、6B、10(1)或(3)或10A(1)条的任何条文; (b)本身是持牌人而没有安排进行第8条规定进行的任何检查,或没有向建筑事务监督交付该条规定向他交付的任何检查证明书; (c)本身是持牌人而没有遵从第11(b)条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d)没有遵从建筑事务监督根据本规例送达他的任何通知,或没有作出或没有不作出有关的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就此而指明的时间内须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为; (e)故意导致或容许导致任何贮油装置的石油溢出,以致─ (i)污染或相当可能会污染该装置及其相关设施周界以外的环境;或 (ii)增加或相当可能增加火警及爆炸的危险;(f)就本规例所指的任何图则、表格、通知或操作指示,明知而就任何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或提供任何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详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第IV部由1993年第41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123K章附表(由1993年第349号法律公告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