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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图则是关于2幢或多于2幢建筑物的,而该等建筑物属附表第1栏指明的2个或多于2个的类别,则第(1)款须予适用,犹如该等建筑物组成单一幢综合用途建筑物,而图则是关于该综合用途建筑物一样。 (3)本条不适用于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装作教堂、学校或停车场用途的建筑物。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4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符合第5至12A条的规定 详列交互参照: 5,6,7,8,9,10,11,12,12A 凡在任何建筑物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其设计须符合第5至12A条的规定。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5,6,7,8,9,10,11,12,12A条 *〉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4A条物料回收房须符合第5至12A条的规定 附注: 5,6,7,8,9,10,11,12,12A 凡在任何建筑物设置物料回收房,其设计须符合第5至12A条所列关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规定。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5,6,7,8,9,10,11,12,12A条 *〉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4B条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符合第8(1)、12A、12B及12C条的规定 凡在任何建筑物的任何一层楼面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其设计须符合以下规定─ (a)第8(1)及12A条所列关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规定;及 (b)第12B及12C条的规定。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5条进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1)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设计须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而所在位置亦须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位置须易于进出,以便将存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内的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并非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而进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经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类的路,则该通道、巷或路须不少于1.5米阔,没有梯级,并须铺面,而纵向坡度须不大于1比20。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6条除门等外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完全围封 除按照第10条所设的供进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门、为任何垃圾槽而设的开口及为漏斗而设的任何开口外,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不得设有任何开口。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7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有一道外墙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有不少于一道墙壁为外墙。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8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最小尺寸 (1)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边的尺寸,不得少于1.5米。 (2)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处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须不少于2米。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9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1)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以砖块、混凝土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建造。 (2)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墙壁的内面须全部以釉面砖、釉面瓦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铺砌。 (3)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天花板须以水泥荡面,并修整至表面平滑。 (4)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楼面须─ (a)以不少于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b)以向按照第11条设置的集水沟下斜的方式铺设;及 (c)以缸砖或其他经批准的坚硬不透水物料铺面。(5)在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内,楼面与墙壁的接合处须成内弯形。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0条供进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门及其建造 (1)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设有一道紧合的钢门。 (2)每道该等钢门须─ (a)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外墙上; (b)有不少于1.8米的高度; (c)有不少于1.25米的阔度;及 (d)装上门锁或有其他防止未获授权的人进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设施。(3)门的内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1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排水 (1)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楼面须设有去水排水渠。 (2)每条该等排水渠须─ (a)设有格栅;及 (b)以内径不少于100毫米的喉管接驳至后部入水口设有隔气弯管的集水沟。(3)每条该等集水沟须─ (a)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外最近的位置; (b)装上气密盖,以供通往集水沟进行检查和清理;及 (c)接驳至为排送脏水而设的排水渠。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有供水点 (1)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内须设有供水点,以供清洗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2)上述供水点须接驳至设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筑物内冲洗便溺污水设备的供水。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A条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机械通风系统及空气净化设施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须设有─ (a)一个以机械方式操作的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能以每小时转换空气不少于3次的速度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每部分提供新鲜空气;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