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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一个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的设于(a)段所述的通风系统的排气部分的空气净化设施。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B条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可随时进出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能让建筑物的占用人在任何时间随时进出。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C条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有充足照明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内的照明度,于完成的地面水平量度,不得低于120勒克司。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3条垃圾槽须符合第14至25条的规定 附注: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凡在任何建筑物设置垃圾槽─ (a)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垃圾槽的设计须为直立式; (b)垃圾槽的设计须使其下端位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内;及 (2000年第39号第7条) (c)垃圾槽的设计须使其符合第14至25条的规定。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条 *〉 第123H章 第14条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弯位或偏置位 (1)任何垃圾槽不得有弯位或偏置位,但在其底部或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以上者除外。 (2)凡任何垃圾槽在其底部有偏置位,该偏置位须─ (a)与水平面形成不少于60度的坡度;及 (b)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可更换镀锌钢或不锈钢建造。 第123H章 第15条垃圾槽顶部的最少高度 每道垃圾槽的顶部须高于最高的漏斗的顶部之上不少于300毫米。 第123H章 第16条垃圾槽的衬层及内部大小 每道垃圾槽须─ (a)以釉面物料或其他不透水筒管作衬层;及 (b)有不少于450毫米的内径。 第123H章 第17条垃圾槽的墙壁 每道垃圾槽的墙壁须以实心砖或混凝土建造,其厚度(不包括任何衬层)须不少于100毫米。 第123H章 第18条垃圾槽须设有挡板 每道垃圾槽须在其下端设有镀锌钢或不锈钢挡板,而挡板的建造须使垃圾槽可在有需要时关闭。 第123H章 第19条垃圾槽的通风管 (1)每道垃圾槽须在其顶部设有通风管。 (2)每条通风管须─ (a)有不少于0.05平方米的内部面积;及 (b)由垃圾槽顶部向上伸至建筑物屋顶之上不少于1米的高度。(3)(a)每条通风管的末端须设有格栅或栅档,其隙缝总面积不得少于通风管的截面积。 (b)每道该等隙缝的最小尺寸不得多于10毫米。 第123H章 第20条垃圾槽的检查和洁净 (1)每道垃圾槽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之上,须设有一个直径不少于225毫米的出入口,以供检查和洁净垃圾槽。 (2)每个该等出入口须设有紧合的金属封盖。 第123H章 第21条垃圾槽内表面的建造 (1)每道垃圾槽的内表面须平滑和不透水,并须以釉面物料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构成或作衬层。 (2)凡该等内表面以喉管构成或作衬层,该等喉管须─ (a)以下述物料接合─ (i)比例为一份水泥混以一份沙的水泥沙浆;或 (ii)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及(b)稳妥和牢固地嵌入垃圾槽的墙壁。 第123H章 第22条漏斗的位置 每个漏斗须位于长期与露天地方通风的地方。 第123H章 第23条漏斗的建造 (1)每个漏斗口须设有尺寸不少于250×150毫米亦不多于350×250毫米的净开口。 (2)每个漏斗的建造须─ (a)使漏斗只能保持在完全关闭或完全开启的状态,且不会自行开启;及 (b)在漏斗关闭和开启时均能防止尘埃或烟气外泄。(3)每个漏斗及支架的建造须能防止垃圾留于其内。 (4)每个漏斗及支架须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镀锌软钢板或不锈软钢板,或以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建造。 (5)每个漏斗在关闭时,其内板须以与水平面形成不少于45度角向下伸出。 第123H章 第24条装置漏斗的凹位 装置任何漏斗的凹位,其大小须足以容纳漏斗的支架及活动部分,使支架或漏斗不会有任何部分伸入垃圾槽内。 第123H章 第25条漏斗与垃圾槽的接合处 每个漏斗与垃圾槽的接合处须有连续、平滑和不透水的表面。 第123H章附表 [第3条] 建筑物的 类别 图则所显示的总 楼面面积 物料回收房/垃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类别 物料回收房/垃 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最少楼面 空间 住用建筑物 (a)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 (b)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 非住用建筑物 (工业建筑物除外) (a)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396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b)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工业建筑物 (a)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39600平方米 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2320,但不少于2.25平方米 (b)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2320 综合用途建筑物 (a)总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总和─ (a)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及 (b)非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b)总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总和─ (a)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及 (b)非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附表由2000年第39号第7条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