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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23H章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

[接上页]

  (b)一个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的设于(a)段所述的通风系统的排气部分的空气净化设施。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B条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可随时进出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能让建筑物的占用人在任何时间随时进出。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2C条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须有充足照明
  
  每个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内的照明度,于完成的地面水平量度,不得低于120勒克司。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13条垃圾槽须符合第14至25条的规定
  
  附注: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凡在任何建筑物设置垃圾槽─
  
  (a)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垃圾槽的设计须为直立式;
  
  (b)垃圾槽的设计须使其下端位于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内;及 (2000年第39号第7条)
  
  (c)垃圾槽的设计须使其符合第14至25条的规定。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条 *〉
  
  第123H章 第14条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弯位或偏置位
  
  (1)任何垃圾槽不得有弯位或偏置位,但在其底部或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以上者除外。
  
  (2)凡任何垃圾槽在其底部有偏置位,该偏置位须─
  
  (a)与水平面形成不少于60度的坡度;及
  
  (b)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可更换镀锌钢或不锈钢建造。
  
  第123H章 第15条垃圾槽顶部的最少高度
  
  每道垃圾槽的顶部须高于最高的漏斗的顶部之上不少于300毫米。
  
  第123H章 第16条垃圾槽的衬层及内部大小
  
  每道垃圾槽须─
  
  (a)以釉面物料或其他不透水筒管作衬层;及
  
  (b)有不少于450毫米的内径。
  
  第123H章 第17条垃圾槽的墙壁
  
  每道垃圾槽的墙壁须以实心砖或混凝土建造,其厚度(不包括任何衬层)须不少于100毫米。
  
  第123H章 第18条垃圾槽须设有挡板
  
  每道垃圾槽须在其下端设有镀锌钢或不锈钢挡板,而挡板的建造须使垃圾槽可在有需要时关闭。
  
  第123H章 第19条垃圾槽的通风管
  
  (1)每道垃圾槽须在其顶部设有通风管。
  
  (2)每条通风管须─
  
  (a)有不少于0.05平方米的内部面积;及
  
  (b)由垃圾槽顶部向上伸至建筑物屋顶之上不少于1米的高度。(3)(a)每条通风管的末端须设有格栅或栅档,其隙缝总面积不得少于通风管的截面积。
  
  (b)每道该等隙缝的最小尺寸不得多于10毫米。
  
  第123H章 第20条垃圾槽的检查和洁净
  
  (1)每道垃圾槽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之上,须设有一个直径不少于225毫米的出入口,以供检查和洁净垃圾槽。
  
  (2)每个该等出入口须设有紧合的金属封盖。
  
  第123H章 第21条垃圾槽内表面的建造
  
  (1)每道垃圾槽的内表面须平滑和不透水,并须以釉面物料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构成或作衬层。
  
  (2)凡该等内表面以喉管构成或作衬层,该等喉管须─
  
  (a)以下述物料接合─
  
  (i)比例为一份水泥混以一份沙的水泥沙浆;或
  
  (ii)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及(b)稳妥和牢固地嵌入垃圾槽的墙壁。
  
  第123H章 第22条漏斗的位置
  
  每个漏斗须位于长期与露天地方通风的地方。
  
  第123H章 第23条漏斗的建造
  
  (1)每个漏斗口须设有尺寸不少于250×150毫米亦不多于350×250毫米的净开口。
  
  (2)每个漏斗的建造须─
  
  (a)使漏斗只能保持在完全关闭或完全开启的状态,且不会自行开启;及
  
  (b)在漏斗关闭和开启时均能防止尘埃或烟气外泄。(3)每个漏斗及支架的建造须能防止垃圾留于其内。
  
  (4)每个漏斗及支架须以厚度不少于3毫米的镀锌软钢板或不锈软钢板,或以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建造。
  
  (5)每个漏斗在关闭时,其内板须以与水平面形成不少于45度角向下伸出。
  
  第123H章 第24条装置漏斗的凹位
  
  装置任何漏斗的凹位,其大小须足以容纳漏斗的支架及活动部分,使支架或漏斗不会有任何部分伸入垃圾槽内。
  
  第123H章 第25条漏斗与垃圾槽的接合处
  
  每个漏斗与垃圾槽的接合处须有连续、平滑和不透水的表面。
  
  第123H章附表
  
  [第3条]
  
  建筑物的
  
  类别
  
  图则所显示的总
  
  楼面面积
  
  物料回收房/垃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类别
  
  物料回收房/垃
  
  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最少楼面
  
  空间
  
  住用建筑物
  
  (a)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
  
  (b)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
  
  非住用建筑物
  
  (工业建筑物除外)
  
  (a)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396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b)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工业建筑物
  
  (a)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39600平方米
  
  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2320,但不少于2.25平方米
  
  (b)实用楼面空间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2320
  
  综合用途建筑物
  
  (a)总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于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总和─
  
  (a)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及
  
  (b)非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b)总实用楼面空间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总和─
  
  (a)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347;及
  
  (b)非住用建筑物部分以平方米计算的总实用楼面空间除以925
  
  (附表由2000年第39号第7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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