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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23G章 第11条坡度 (1)除第(2)及(3)款的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比6。 (2)每条私家街道及尽头路,在由该私家街道或尽头路与任何街道交汇处起计一段30米的距离内,坡度不得超逾1比30。 (3)每条通路,在由该通路与任何街道交汇处起计一段7.5米的距离内,坡度不得超逾1比30。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2条横向曲线 (1)任何私家街道或尽头路的任何横向曲线,其量度至该街道或尽头路的车路中心线的半径须不少于30米。 (2)任何通路的任何横向曲线,其量度至该通路的车路中心线的半径须不少于9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3条纵向曲线 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任何纵向曲须符合以下规定:从该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车路任何部分之上1米之处,须能清楚看到在该车路上由该处起计40米距离之内任何1米高物体的顶部。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4条在某些情况下私家街道及尽头路在曲线上扩阔 凡建筑事务监督根据第27条的规定,准许任何私家街道或尽头路的横向曲的半径少于30米,该街道或尽头路的车路须在曲的外缘由切向点至曲中间点逐渐扩阔,使曲中间点的扩阔程度不少于表III所指明的程度。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表III 车路的阔度 曲在中心线的准许半径 最少扩阔程度 6米或少于6米 少于18米 1.2米 18米至24米(包括18米及24米) 1.0米 24米以上 0.6米 超过6米 少于18米 1.0米 18米至24米(包括18米及24米) 0.6米 24米以上 0.3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5条尽头路及通路供车辆转向的空间 (1)每条尽头路不能通行的一端,须有足够空间供车辆掉头。 (2)凡任何通路不能穿过,该通路距离其与街道交汇处最远的一端,须有足够空间供车辆掉头。 第123G章 第16条私家街道、尽头路及通路的路面铺设 第III部 私家街道、通路及通道巷的建造 (1971年第152号法律公告) 每条私家街道、尽头路及通路的车路的路面铺设,须使用─ (a)不少于150毫米厚的混凝土,铺盖在不少于75毫米厚的经碾压碎石底层上;或 (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b)不少于75毫米厚的沥青碎石,铺盖在不少于200毫米厚的经碾压碎石底层上,并盖以一层不少于25毫米厚的幼细沥青碎石;或 (c)其他经批准的物料。 (197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7条行人径及通道巷的路面铺设 每条行人径及通道巷的路面铺设,须使用─ (a)不少于100毫米厚的混凝土,铺盖在不少于75毫米厚的经碾压碎石底层上;或 (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b)不少于50毫米厚的沥青碎石,铺盖在不少于75毫米厚的经碾压碎石底层上,并盖以一层不少于25毫米厚的幼细沥青碎石;或 (c)其他经批准的物料。 (197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18条行人路的路面铺设 每条行人路的路面铺设,须使用─ (a)不少于50毫米厚的混凝土,盖以不少于12.5毫米厚的人造铺地石;或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b)其他经批准的物料。 第123G章 第19条路缘石 (1)每块路缘石须为150毫米阔,300毫米高而长不少于750毫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2)私家街道或尽头路的每块路缘石须以花岗岩建造,而通路的每块路缘石则须以花岗岩或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20条路缘高度 路缘上端须高于相邻渠道的水平不少于75毫米,但亦不多于175毫米。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21条拱度及横斜度 (1)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车路的拱度须为1比40,但如该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路弯超高,则属例外。 (2)每条行人路向路缘的横斜度须为1比48。 第123G章 第22条沙井盖及格栅的等级 (1)位于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的车路上的任何沙井盖或格栅的等级,须相等于现行有关英国标准规格所指明的A级。 (2)任何行人路、行人径或通道巷内的任何沙井盖或格栅的等级,须相等于现行有关英国标准规格所指明的B级。 第123G章 第23条沙井盖的形状 (1)每个位于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行人径或通道巷的沙井,如为排送脏水的排水渠或污水渠而设,则沙井盖的平面须为长方形。 (2)每个该等沙井,如为排送地面水的排水渠或污水渠而设,则沙井盖的平面须为圆形。 (3)就本条而言,“脏水”(foul water) 及“地面水”(surface water) 两词具有《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