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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23G章 建筑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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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G章 第24条私家街道的排水等
  
  (1)每条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行人径及通道巷须设有渠道、排水渠及污水渠,供排送雨水及地面水。
  
  (2)每条该等渠道、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大小及坡度须足以排送所有落在该等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行人径或通道巷的雨水及流入该等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行人径或通道巷的地面水。
  
  (3)为施行本条,降雨强度须以下列方式计算─
  
  (a)如集流时间少于30分钟,以不少于每小时150毫米计算;及
  
  (b)如集流时间为30分钟或多于30分钟,则以不少于每小时100毫米计算。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23G章 第25条渠道
  
  (1)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及行人径内每条渠道─
  
  (a)须以不少于150毫米厚亦不少于300毫米阔的混凝土建造; (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b)就横截面而言,须以1比30的斜度向路缘下斜的方式敷设;及
  
  (c)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就纵截面而言,须以不少于1比100的斜度下斜的方式敷设。(2)建筑事务监督如信纳任何渠道,就纵截面而言以不少于1比100的斜度下斜的方式敷设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可准许以不少于1比250的斜度敷设该渠道。
  
  第123G章 第26条公众街道的任何工程须由建筑事务监督进行
  
  第IV部
  
  杂项
  
  (1)凡因─
  
  (a)平整或铺设任何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或行人径;或
  
  (b)为任何临向或紧连公众街道的建筑物辟设进出途径,导致有需要在任何公众街道进行任何工程或对任何公众街道作出改动,该工程或改动须由建筑事务监督进行,而他可向该等私家街道、尽头路、通路、行人径或建筑物(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追讨有关费用。
  
  (2)如有任何工程由建筑事务监督以外的人进行而违反本条,则建筑事务监督可移走、改动或拆卸该工程,并可进行他认为需要的其他工程,以及可追讨根据本款所进行的任何工程的费用,犹如该工程是依据第(1)款的条文而进行一样。
  
  第123G章 第27条建筑事务监督免除第9、11、12及13条的规定的权力及规定进行其他工程作为代替的权力
  
  凡建筑事务监督信纳在某个案中,基于土地性质或其他充分理由,遵从第9、11、12或13条的规定并不切实可行,他可免除该等规定,并可在免除时,藉书面命令规定进行他认为需要的街道工程以代替遵从该等规定。
  
  第123G章 第28条建筑事务监督免除第16条的规定的权力
  
  凡已进行足够测试以厘定构成任何车路基础的土地的承载力,并将测试结果呈交建筑事务监督,建筑事务监督如对该等测试及测试结果满意,则可免除第16条的规定,并可在免除时,藉书面命令规定铺设车路路面所用的物料须以该等测试结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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