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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满足优良客户合理信用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同业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准〔2002〕第0004号),总行决定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作用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在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办的具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信贷特点的新的业务品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与我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结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AA级以上优良客户。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农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竞争优良客户的有效手段,是对优良客户在一定额度项下和有效期内使用我行信用的一种便利。各行要在充分评估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对现有对公客户存、贷款余额以及综合效益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二、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准入条件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在确定透支额度后,具体信用的使用程序简化,这一方面可为优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一是要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择客户。二是要明确观念,透支业务只是满足优良客户短期、临时性的结算需求,不得用透支的形式长期占用农业银行的资金。三是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透支额度的正常使用,防止利用透支形式套骗银行信用。四是强化透支业务的权限管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审批权集中到一级分行和总行,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短期贷款审批权限的30%,超权限的报总行审批。五是要加强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动态调整透支额度。
  
  三、大型跨国公司、跨省域的集团性客户实施“现金管理”项目需要开办账户透支业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可以对集团客户核定统一的透支额度并分配到下属各企业。根据“现金管理”项目要求,若集团性客户日终将子账户的资金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母账户,可允许客户次日根据正常现金需求以透支的方式提取现金或转入个人存款账户。大型跨国公司、跨省域集团性客户开办账户透支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对于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要求采用该公司全球统一使用的透支服务协议的,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下,经总行信贷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可以使用客户提供的透支服务协议。
  
  四、鉴于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属新的信用业务品种,总行决定授权上海分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厦门分行、宁波分行以及苏州分行开办这项业务,其他地区开办此项业务需报经总行批准。
  
  五、开办此项业务,需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及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略)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给予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回笼款项自动偿还。
  
  第三条 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透支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得办理外币账户的透支业务。
  
  第五条 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与客户签订透支额度合同——透支额度使用及监管。
  
  第六条 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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