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财[2002]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财会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全行的财会检查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财会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各分行的意见。现将该办法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本办法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会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财会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财会工作秩序,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会信息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管辖行财会部门应对所辖各机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会人员管理情况、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有计划地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向本行行领导及上级行财会部门定期报告。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 各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成立“财会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辖财会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该小组由财会部门各主要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至少应配备六名财会检查人员(其中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余可兼职),由本行财会处长任组长。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财会检查组织及人员的配备,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辖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管辖行在财会检查工作中,可从辖内机构抽调检查人员,但被抽调人员不得参与对其所在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会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从事银行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某一领域的财会检查工作;
  
  (五)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查员上岗考试(上岗考试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组织,考试合格者应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由各一级分行自行设计印刷,辖内统一。)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的财会部门应定期为辖内(包括一级分行本级)财会检查人员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以使财会检查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财会检查水平。
  
  第三章 计划、执行及后评价
  
  第六条 每年年初,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的财会检查工作指引,对本年度财会检查工作的内容及侧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一级分行应依据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具体的财会检查计划。财会检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形式等。
  
  第七条 每年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现场财会检查面不得少于50%,并应适当抽查部分基层机构和网点;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县级支行对辖属机构的现场财会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八条 各级管辖行财会部门应按季向主管行长书面报告财会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下级行每半年要向上级行书面报告本级行财会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财会部门每半年要对下级行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面、检查质量、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和后评价,向全辖下发“财会检查工作通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第四章 现场财会检查
  
  第十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根据每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安排现场检查的具体流程。以下对一般流程作出规定:
  
  (一)查前准备
  
  现场检查人员应在到达检查现场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本次财会检查方案及具体的检查步骤;
  
  2.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相关的规章制度;
  
  3.收集整理被查单位的前期资料等。
  
  (二)实地检查
  
  1.由财会检查小组组长向被查单位说明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要求及内容;
  
  2.听取被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涉及本次检查的各项业务状况、执行制度情况等有关方面的介绍;
  
  3.根据检查方案向被查单位提出实施检查所需配合的事项和要求;
  
  4.根据检查方案向被查单位负责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提出询问;
  
  5.根据检查方案认真核实有关账簿、传票、报表等,检查被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对涉及具体操作或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查看柜员处理业务的流程等情况,可在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亲临业务组柜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7.对上次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
  
  8.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完成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由被查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三)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检查出来的具体问题,应帮助被查单位作深层次的分析,搞清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辅导,并当场或检查结束后向被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被查单位应尽快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查小组,以便其掌握检查的实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