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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成检查报告 1.检查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检查报告的具体结构及内容,可由现场检查人员结合每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评价:概括叙述被查单位财会工作的总体情况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对存在问题进行责任认定的意见 (4)整改建议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 (5)被查单位值得推广的先进做法或经验。 3.检查报告应文字简洁、明了,言之有物,对被查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对被查单位的整改要求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财会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整改通知书、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财会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五年。 第五章 非现场财会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管辖行应通过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对辖内机构的会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监控。管辖行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数据分析、查询、反馈和督办制度。对于会计数据所反映出来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应利用会计数据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财会检查; (二)财会检查人员的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 (三)现场财会检查面未达到本办法要求; (四)财会检查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五)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未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七)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对查出的问题轻描淡写,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 (八)未按规定向主管行长或上级行财会部门报告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九)上级行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后评价;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