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青联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科技部关于加强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村青年经纪人是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农村青年个人和以农村青年为从业主体即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为青年的法人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农民经纪人特别是农村青年经纪人在向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沟通供求信息、促成农副产品买卖双方交易、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将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建设,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科技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养各类农村青年经纪人
  
  农村青年经纪人培养工作要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群众增收为基本目标,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工商、农业、科技等政府主管部门优势,利用1至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支规模较大、作用明显的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支持他们带头从事农村社会化服务,面向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开展优质便捷的技术、人才、资金、物资、信息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特别是农副产品市场中介服务,不断引领农村青年勇闯市场,成为农副产品市场的主体,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大力培养农村青年科技中介型经纪人。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农民群众急切需要一批懂技术、善管理的科技能人进行传、帮、带。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培养一批能够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当地新兴产业,掌握先进适用技术的农村青年经纪人,为农民群众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采用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形式,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大力培养农村青年流通中介型经纪人。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农业要面对国内、国际双重市场压力,受市场约束越来越大,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矛盾比较突出。农村急需一批能够推销农副产品和预先为农副产品找到订单的经纪人。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培养一批农村青年流通经纪人,引导农民群众搞好产销衔接,搞活流通,促进农民群众及时、有效地抓住商机,使农副产品顺利进入市场。
  
  3.大力培养农村青年劳务中介型经纪人。要积极培育有知识、有头脑、矢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从事劳务中介,帮助农民群众有序向二、三产业转移,不断推动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二、全面提高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青年经纪人提高从业素质、增强业务本领提供有效的服务。要根据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增强农村青年经纪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把握市场和科学决策的能力,规范经营行为,使农村青年经纪人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职业化、多元化的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提高其在市场中的持续竞争能力。
  
  各地要大力挖掘、培养、树立一批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进农副产品流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示范意义的农村青年经纪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通过典型引路,不断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影响面。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科技部每年将表彰一批优秀农村青年经纪人及有关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切实加强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实行准入制度。要规范农村青年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凡具备条件的农村青年经纪人员,经考核,可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2.加强监督管理。在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严禁地下经纪活动、骗买骗卖、欺诈顾客、违法经营等严重影响农村青年经纪人形象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农村青年经纪人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经纪人年检制度,认真做好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一开始就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3.建立相应的协作关系。各地要在培养一批自然人经纪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经纪人员共同组成经纪组织,积极培育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专业市场+经纪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农户、科技协会+经纪人+农户等协作关系组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