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如承兑行为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不用向总行申请金融机构额度,但需向总行结算部备案。 (二)转卖业务不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三)转买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福费廷业务合作的相关协议。 (一)办理转卖业务,经办行需逐笔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合格后,上报总行,总行结算部负责与合作行联系,并确定买入行。 (二)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 第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结算部。 第八条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对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一级分行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福费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已与建设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 (四)贸易背景真实; (五)无不良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 客户提交的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及《转让书》; (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必须为正本; (三)信用证为远期议付或承兑信用证; (四)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应由承兑行以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建设银行,或根据建设银行要求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五)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承兑行为我行分支机构除外),应严格依照我国的《票据法》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记载“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二条 自营业务的收费种类、水平及方式 (一)自营业务费用包括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福费廷利息 1.福费廷利息=福费廷利率×计息天数×汇票金额 2.计息天数=实际融资天数+多收期 3.多收期指从汇票到期日至我行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 (1)对中国、日本、欧洲、北美洲以及大洋洲,多收期为0-3天; (2)对韩国以及东南亚,多收期为3-5天; (3)对西亚、中南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收期为5-7天。 4.按日计息。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币种,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每个利息期的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