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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五)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如所售房产系未办出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必须提供发展商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审批应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所提供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尽职调查人员提出意见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保险与公证 第十五条 个人二手房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或当地经我行认可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保险: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交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 贷款公证:对于境内人士可免公证,但应由贷款人见证借款人和有关当事人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进行当面监督;对于境外人士的借款人(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贷款人应要求对《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行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所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买方)与卖方约定的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借款人也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其他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二手住房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视已贷实际期限或其他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抵押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四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分期偿还贷款的,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呆滞、呆账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依法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做好向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催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