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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农发行字[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四)财务资金开支不超计划。各级行申请财务资金,必须经本级行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本行资金计划部门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上级行提出借款申请,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在申请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内给予核批。
  
  第十九条 资金审批权限。各级管理行负责辖内各通汇行的资金请调审批。地市级分行、省级分行可由行长授权主管行长审批或授权资金计划处长(科长)审批;总行由行长授权资金计划部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非通汇行,包括代理行,不能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总行请调资金,只能向上级行申请借款(管理行不在人行开户可以通过所辖营业部请调资金),其请调资金的时间由上级行规定,上级行根据借款条件和要素审查后,将资金划拨到该行在其他行的存款账户上;归还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资金调拨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将节余资金上划上级通汇行。《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邮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另一联还款行留存。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清算。
  
  (一)联行汇差清算。因系统内联行汇划形成的汇差资金,总行按照各行每日汇差资金应收、应付数额,直接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增加或减少系统内借款进行清算。
  
  (二)系统内借款利息总行按应收系统内利息由电子联行全额转增系统内借款进行清算。
  
  (三)同业往来清算。对同业往来中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差额,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拨台账的建立。资金调拨台账分为电子联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台账和手工台账两种类型。各通汇行的资金调拨台账由电子联行系统自动生成。总行要建立与通汇行“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台账;各省级分行和地市级分行除建立自身与总行的“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台账外,还要建立所辖行向本级行借款的手工台账和全辖向总行系统内借款台账(由系统自动生成),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全辖各行向总行借款和向上级行借款情况。非通汇行要建立“系统内借款资金往来”和“系统内清算总行资金往来”两个手工台账。各行要按月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查阅、审核、分析,确保系统内往来资金不错不乱。
  
  第二十三条 同业往来台账的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办理具体业务的各级行营业部、县级支行营业室)要建立存放同业款项台账,详细登记同业往来资金的增减和余额变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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