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全[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重点是取消原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为落实改革精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已下发各地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文件及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发送各行,请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新的要求做好我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附一:
  
  
中国银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及财政部有关配套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机构及其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机构)所占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非国有资产的评估。超出本办法第二章评估范围之外的其他评估事项不执行本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三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五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各机构下属的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 实际工作中,具体业务管理办法对评估另有规定的,请按照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基本要求
  
  第七条 发生由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不得有意回避评估。
  
  第八条 应以竞争性方式选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在选聘评估中介机构时,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干预评估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应当向受聘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所需的各种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成立的,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正评估结果。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报总行或财政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生依法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备案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评估结果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资产占有机构在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并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逐级报送至总行,需报财政部的备案,由总行转呈财政部。资产占有单位在接到总行或财政部的备案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应经济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总行及各一级分行(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下同)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逐级报送至财政部备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占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逐级报送至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