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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占有机构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三)其他材料。 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备案手续需遵守以下程序: (一)资产占有机构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按照本章第十四条要求,将有关备案材料报送至上一级机构,上级机构接到下级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级行盖章栏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至总行。 (二)总行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部门在收到下级机构的评估备案材料后,对资产占有单位为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根据规定在审查备案材料的齐备性和合规性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总行本部及各一级分行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在审查合规后,加盖公章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各分行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收回。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资产保全部门是我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评估项目的备案审查和转报、评估信息的收集统计、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辖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信息的具体录入工作(录入软件总行将统一提供)。总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评估项目备案信息的定期汇总和向财政部的报告工作,应于每季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的; (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三)聘请评估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四)与评估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