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申请人在他行往来的信誉记录; 2.公司章程、合同; 3.授信调查报告; 4.申请人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 5.申请人有关贸易合同或文件; 6.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和/或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的评估报告; 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上海分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查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授信额度调整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包括授信品种、额度、期限及授信条件等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有权签字人或总行审批;报总行审批时,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 1.授信业务送审表; 2.贷审会记录; 3.信贷人员尽职确认书; 4.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海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审查授信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授信业务操作进行确认,并配合授信后业务监控。 第十一条 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离岸业务的风险重组审查、坏账核销、风险资产的管理、监控、法律合同文本的审定等。 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及授信审查应着重对申请人申请离岸业务的合法性、申请人和担保人经营财务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担保品评估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接到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书时,应审核: 1.申请人在我行开户情况。如尚未开户,应要求申请人按《交通银行离岸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2.授信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包括授信产品、期限、贸易背景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及授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应注意: 1.申请人成立的合法性;审核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注意了解董事会及申请人权利、义务及利益的划分,包括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授权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签署授信协议的程序、方式、执行授权时的限制等。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申请人的担保人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特点、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抵(质)押品情况等,包括: (1)其生产经营(贸易)周期,财务报表中预付款比例、收取保证金比例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申请人近两年平均进口额和出口收入、进出口贸易量的各自占比、进口结算方式(如T/T、信用证、跟单托收等)、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各种结算方式项下发生的业务量以及平均结算期限。 (3)申请人近三年现金流量情况,是否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来源。 (4)申请人主要进出口商品情况,包括市场供求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 (5)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名称及经营财务基本情况。 (6)申请人对汇率风险的规避措施。 (7)过去两年里的进口付汇和出口履约记录。 (8)申请人业务发展的趋势。 (9)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另外,对生产型企业,还应审查进口产品是否是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或产品备件,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对贸易型企业,还应审查: (1)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申请人在该行业的贸易经验,包括其隶属关系、经营时间等; (2)主营范围内进口商品是否具有畅通的销售渠道、平稳的市场价格和稳定的产品质量。 3.授信申请人的外部环境,包括: (1)所在国没有外汇管制等特别限制; (2)授信业务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会对我行授信业务存在不利影响; (3)授信业务所在国的有关法律,特别应了解有关对担保人或抵(质)押品主张、执行我行债权时是否存在特别的手续或障碍,是否有特别的税收或法院费用;当担保、抵(质)押同时存在时的执行顺序;该国有关破产的定义和条件等; (4)国家风险;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金融管理状况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4.汇率风险,包括申请人使用的授信币种与授信币种之间的汇率风险及授信币种与我行负债币种之间的汇率风险。 第十五条 审查离岸授信业务产品时,应参照《交通银行进口开证授信管理办法》等七个贸易融资管理办法(交银发〔2001〕34号)、《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发〔1999〕396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的授信品种的特点进行分析: 1.银团贷款:我行可视情况选择安排行、代理行、牵头行、参加行等角色,严格审查申请人信息备忘录中有关申请人情况、项目情况、贷款条件、担保情况、申请人所在国家情况等,决定是否参与银团贷款。 2.担保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