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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2-10-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将经中国科协六届第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附件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4日

  
  附件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五条 中国科协领导全国性学会,对全国性学会承担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
  
  (二)承认《中国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住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二)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成员。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国科协,须经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出报告,经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违反《中国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中国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注销等处罚。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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