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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农发行字[2002]16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将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为了加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现就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是根据国务院粮改精神作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同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各营业机构要开办此项业务的,要报省级分行批准,省级分行报总行备案。
  
  二、各行开办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要积极与当地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合同收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必须坚持以企业自愿申请、企业与种粮大户平等自愿协商议定为基础,防止行政干预造成贷款风险。
  
  四、开办此项业务的省级分行要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权限,严格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专项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生产大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买卖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生产和收购的行为。
  
  第三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为了解决粮食合同收购企业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一定数额的生产性资金而提前发放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贷款。
  
  第四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择优扶持、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合同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一定的生产性资金。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无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现象;
  
  (二)经营效益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三)与粮食生产大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必须是适销对路的品种,定价合理;
  
  (四)有长期稳定的粮食销售渠道,或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并保证粮食销售款按规定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
  
  (五)必须有专人督导粮食生产大户按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品种进行生产,并按期据实向开户行提交粮食播种、生长、收获情况。
  
  第八条 对具备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一)预付给粮食生产大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二)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三)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期限以一个粮食生产周期为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执行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实行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参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别采用相应的贷款方式。对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内,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内,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合同收购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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