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就第(2)款而言,凡任何合资格人士在评定于某密闭空间内的危险的程度时,认为在该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环境改变以致第(2)(a)款所提述的具危害性的事物的危险性提高,则他须建议使用他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适当的监察设备,并须指明使用该设备的方式。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5)每当上次评估所关乎的密闭空间的状况或在其内进行的工作有重大改变时,或有理由怀疑可能发生上述改变时,如该改变相当可能影响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则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根据本条重新进行评估和作出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6)任何合资格人士在任何东主或承建商的要求下,须按照本条的条文─ (a)就该东主或承建商提出的要求所关乎的密闭空间内会出现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及 (b)就工人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措施作出建议,并须在该要求提出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向该东主或承建商提交该评估及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6条危险评估报告的遵从和就此事发出证明书 (1)任何东主或承建商均须确保并无工人─ (a)在以下情况发生之前首次进入某密闭空间─ (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收到关于该密闭空间的危险评估报告; (i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核实该危险评估报告涵盖第5(2)条所提述的所有事项;及 (iii)该东主或承建商已发出证明书,述明─ (A)已就危险评估报告中指出的具危害性的事物采取所有需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及 (B)工人可安全地逗留在该密闭空间内的时限;或(b)有危险评估报告内的任何建议未获遵从的情况下,进入某密闭空间或在其内逗留。(2)东主或承建商须于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完结后,将关于该项工作的证明书及危险评估报告保存一年,并在任何职业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时,将它们提供予该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第59AE章 第7条工作展开前的安全预防措施 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并无工人在以下任何条件未获符合的情况下,首次进入某密闭空间─ (a)在该密闭空间内可造成危险的每项机械设备已被截断电源,而其电源电制亦被锁好; (b)内有可造成具危害性的事物的内含物的每一喉管或供应管已妥为封闭; (c)已对该密闭空间进行测试以确保没有任何具危害性的气体存在以及并无空气贫氧情况; (d)经顾及该密闭空间的情况后,该密闭空间已得到足够的清洗以及充分的散热和通风,以确保该密闭空间是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 (e)已在该密闭空间内提供足够的可供呼吸的空气及有效的强制通风;及 (f)已采取有效的步骤以防止─ (i)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进入该密闭空间;及 (ii)自由流动的固体或液体涌入该密闭空间。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8条工作进行期间的安全预防措施 当有工作在某密闭空间内进行时,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 (a)除核准工人外,并无其他工人进入该密闭空间或在其内工作; (b)有人驻于该密闭空间外,以与密闭空间内的工人保持联络; (c)根据第6(1)(a)(iii)条发出的危险评估报告及有关的证明书展示在该密闭空间的入口的显眼地方;及 (d)根据第7条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持续有效。 第59AE章 第9条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 凡─ (a)危险评估报告建议使用认可呼吸器具;或 (b)有人须进入某密闭空间进行地底喉管工作,则东主或承建商除须采取第7及8条所列的安全预防措施外,尚须确保─ (i)任何进入该密闭空间或在其内逗留的人已妥当地配戴认可呼吸器具,而就该密闭空间的性质而言,该认可呼吸器具的类型属可给予适当保护者;及 (ii)第(i)段所提述的人已配戴适当的安全吊带,该安全吊带是与一条坚固程度足以让该人被拉出的救生绳连接的,而该救生绳的另一端则是由一个身处该密闭空间外并具足够体能将该人从该密闭空间拉出的人拿的。 第59AE章 第10条紧急程序 (1)东主或承建商须制订和实施适当的程序,以处理密闭空间内可危及工人的任何严重和逼切的危险。 (2)东主或承建商须提供足够而状况令人满意的以下器具,并须保持该等器具随时可供取用─ (a)认可呼吸器具; (b)使失去知觉的工人复苏的适当器具; (c)贮存氧气或空气的容器; (d)安全吊带及绳索;及 (e)使密闭空间内的工人能向身在密闭空间外的人示警的音响及视觉警报器。(3)当密闭空间内正在有工作进行时,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有足够数目(与该项工作的规模相称者)而懂得如何使用第(2)款所提述的安全设备的人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