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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9AE章 第11条资料及指导等的提供 (1)东主或承建商须向所有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或在紧接密闭空间的外面协助进行该工作的工人,提供为确保在密闭空间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安全及健康而需要的指导、训练及意见。 (2)东主或承建商须提供一切所需设备以确保密闭空间内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第59AE章 第12条呼吸器具的认可 处长可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认可任何类型的呼吸器具,而凡处长给予该等认可,他须在宪报刊登他已认可的呼吸器具的类型的名称或描述。 第59AE章 第13条核准工人的职责 当核准工人在密闭空间工作时,他须─ (a)遵循东主或承建商根据第10条所实施的程序; (b)遵从东主或承建商根据第11条所提供的指导及意见和参加他们根据该条所提供的训练; (c)充分而适当地使用任何根据本规例所提供的安全设备及紧急设施,并须将该等安全设备及紧急设施的任何故障或欠妥之处,立即向东主或承建商报告。 第59AE章 第14条罪行 (1)任何东主或承建商─ (a)违反第7、8、9、10(2)或(3)或11(1)或(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及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可处第6级罚款;(b)违反第5(1)或(5)、6(1)或10(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及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可处罚款$200000;(c)违反第6(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2)任何合资格人士─ (a)被东主或承建商要求根据第5(6)条的规定对某密闭空间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根据该条规定就工人在该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措施作出建议时,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或拒绝在一段合理期间内进行该项评估和作出该等建议;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b)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其危险评估报告中处理第5(2)条指明的所有事项;或 (c)作出他知道在任何要项上属虚假的危险评估报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违反(a)段,可处第5级罚款; (ii)如属违反(b)段,可处罚款$200000;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iii)如属违反(c)段,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3)任何核准工人─ (a)违反第13条;或 (b)当在密闭空间工作时无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当可能危害他本人或其他人的事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如属违反(a)段,可处第5级罚款; (ii)如属违反(b)段,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9AE章 第1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