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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AA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第59章第7条)
  
  [1986年11月14日]
  
  (本为1986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第59A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第59A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禁止物质”(prohibited substance) 指下列任何化合物─
  
  (a)β-胺及其盐;
  
  (b)联苯胺及其盐;
  
  (c)4-氨基二苯及其盐;
  
  (d)4-硝基二苯及其盐,以及含有以上全部或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化合物的任何物质(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而总浓度不超逾百分之一的物质除外);“受管制物质”(controlled substance) 指下列任何化合物─
  
  (a)α-胺及其盐(含有超过百分之一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的β-胺的α-胺除外);
  
  (b)邻联甲苯胺及其盐;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c)联茴香胺及其盐;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d)二氯化联苯胺及其盐;
  
  (e)金胺;及
  
  (f)品红;“指定医生”(appoint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根据第7条指定的医生。
  
  第59AA章 第3条禁止受雇制造及禁止使用某些物质
  
  第II部
  
  受禁止物质
  
  (1)任何人不得受雇于任何工业经营从事与任何受禁止物质的制造有关的工作,或与在过程中有受禁止物质形成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受禁止物质均不得带进任何工业经营或在任何工业经营中使用。
  
  (3)第(2)款不得用以阻止任何受禁止物质纯粹为出口而被带进任何船坞、埠头、货运码头、仓库或机场。
  
  第59AA章 第4条豁免
  
  (1)尽管第3条另有规定,如劳工处处长信纳以下所述,则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藉证明书豁免任何工业经营或其任何部分受第3条的条文所规限,但豁免须受劳工处处长在证明书中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a)如属建议制造或使用任何受禁止物质的情况,则─
  
  (i)建议的制造或使用,是纯粹为医学或科学的研究、调查或测试的目的,或纯粹在医学或科学的研究、调查或测试的过程中进行;及
  
  (ii)建议的制造或使用,已获得拟进行研究、调查或测试的实验室或其他地方的主任或其他主管的人以书面证明,是为达到该等目的或在该等过程中确属需要的;(b)如属在任何制造工序(受禁止物质的制造除外)过程中有受禁止物质在该工序的任何阶段形成的情况,则该工序将按以下方式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
  
  (i)除为控制该工序及为保障有关的产品不含受禁止物质而需进行的分析外,不会将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中移去;而所移去的受禁止物质的分量及取去的次数,不会多于为达上述目的而需要者;及
  
  (ii)不会有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逸出;(c)如属建议制造联苯胺一盐酸盐、联苯胺二盐酸盐或制造含有该两种物质或其中之一的混合物,或建议在任何制造工序中使用该等物质或其中一种物质的情况,则有关的制造或使用将按以下方式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
  
  (i)不容许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逸出;
  
  (ii)除为控制该工序及为保障有关的产品不含受禁止物质而需进行的分析外,不会将任何受禁止物质(联苯胺盐酸盐除外)自该系统中移去;而所移去的受禁止物质的分量及取去的次数,不会多于为达上述目的而需要者;及
  
  (iii)会采取足够的步骤以确保联苯胺盐酸盐(处于完全封闭的系统内时则除外)在所有时间均保持湿润,而其湿润程度,按与水的重量计,不会少于一份水对二份联苯胺盐酸盐的比例,而处长进一步信纳在(a)、(b)及(c)段所述的每种情况下,上述各段内所提述的制造或使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均会符合第6至9条的规定,犹如上述的每种情况均为第6至9条所适用的情况,以及犹如该等条文对受管制物质的提述亦包括对受禁止物质的提述一样。
  
  (2)劳工处处长可向有关工业经营的东主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1)款所给予的豁免。
  
  第59AA章 第5条本部的适用范围
  
  第III部
  
  受管制物质
  
  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本部只对雇用任何人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业经营适用─
  
  (a)与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制造有关的工作,或与在过程中有受管制物质形成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b)与在过程中使用或处理任何受管制物质(金胺或品红除外)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c)与(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制造或工序有关的任何受管制物质在工业经营内的贮存或搬运工作;或
  
  (d)与(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制造或工序有关的工业装置的维修或清洁工作,或与该等制造或工序有关的容器、贮物室或工作室的清洁工作。
  
  第59AA章 第6条安全措施
  
  每一工业经营的东主均须─
  
  (a)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防止受雇于该工业经营中从事第5条所提述的任何制造、工序或工作的人暴露于有吸入、吞下或以其他方式吸收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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